土地与田赋制度

在孔雀王朝时期印度的土地仍保持王有或国有制。当时国家代表者和象征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古印度的立法文献都宣称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是国王。《政事论》、《摩奴法典》都认为:“国王是国家的保护者,也是全国一切土地的主人。”佛教经典《长阿含经》称国王是“田主”。希腊人麦伽斯梯尼也说:“印度全国土地皆属于国王”。这就是说国王作为整个奴隶主阶级的代表,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这实际上是奴隶主阶级的集体私有制,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则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分享土地和租税的利益。一般都认为在土地国有的原则下存在着多种土地占有形式,主要占有形式有三类:

国家或国王直接占有的土地:国家和国王占有的土地难以区分,但实质上这两种占有形式是有所区别的。国家直接占有的土地包括森林、矿山、水利资源,和全国未开垦的及无人耕种的土地。国家为扩大耕地, 建立新的移民村,开垦国有土地,移民中的多数是首陀罗,国家把土地交给他们使用,只要纳税可终生使用,如不耕种国家就收回土地给予他人使用。这种土地不能转让如买卖、典押,农民只有占有权、使用权, 使用土地时向国家缴纳的田赋不得少于土地收成的四分之一。国王直接占有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王室直接经营的奴隶制农庄,《政事论》中说这类农庄“用奴隶、工人与囚徒在国王土地上耕种”,劳动者领取工资或口粮,产品收入归王室。这是国王的私有经济。另一部分土地是王室租佃给分成制农民耕种的土地,分成制佃农大多数是首陀罗,据耕地的不同条件,租佃者向国王缴纳收成的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三与五分之四。只要按时缴纳租税,土地可终生使用。但土地所有权归国王,农民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这类土地大都分布在土地肥沃、水利灌溉条件好的华氏城周围。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国家和国王在农业生产中剥削的主要劳动力是首陀罗。

贵族与寺庙占有的土地:这类土地主要来自国王的赏赐,也有通过继承、买卖、开荒等方式得来的。国王赏赐的土地称“梵封”。《政事论》说占有这种土地的僧侣和官员“无权转让这种土地,不论是出卖还

是押抵”。如果说有时也可出卖或抵押的话,最多也“只能出卖或抵押给有权领有这类赐地的人”。所以,受“梵封”赐地的人没有土地所有权,但土地占有权可以在奴隶主阶级内部转移。占有赐地的人可以取得赐地的年收入和豁免田赋的收入。

公社占有的土地:公社占有的土地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氏族公社占有的土地,氏族公社多存在于次大陆西北部等偏远地区,“不同人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共同种植作物。收获时,各取一年给养所需之量”, 这种公社就是氏族制公社。另一种公社是农村公社。农村公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经济发展迟滞地区存在的村社共同占有土地的“共有制村社”。而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恒河流域普遍存在的则是村社社员份地占有制村社。份地占有制村社是孔雀王朝时代农村公社土地占有的基本形式。这种村社大小不同,一般每个村社约有农户 100 至 500 户。村社的土地是国有土地,这种国有土地分给社员作份地,隔若干年村社要收回重新分配给社员占有、使用。孔雀王朝时期定期分配土地已经停止,并形成了社员个人固定而长期地占有、使用耕地的习惯,占有、使用份地的社员要按期向国家缴纳田赋,社员对份地的固定占有、使用权也由此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在这种村社中土地私有制的成分已在逐渐产生、发展。村社中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耕作劳动制度。但各社员家庭又要承担诸如修建水利灌溉设施、道路、桥梁等公共劳动的义务。

马克思指出:“土地公有制在摩奴法典时代虽然是统治地位的形态, 可是也已发现有私有制,⋯⋯关于有人掠夺他人田地等等的记载就证明了这种情况。”《政事论》、《摩奴法典》都有关于侵占他人田地边界的规定。如《政事论》规定:“侵占边界应被处以头等罚金。破坏边界应被处以二十四明那罚金”。《摩奴法典》规定:“胁迫将家屋、贮水池、庭园、或旱田占为己有者,应处以五百(明那)的罚金。(假若他)不知道而(侵入他人之土地时),应处以二百(明那)的罚金。”

这时期已出现了土地买卖、转让,但要受村社传统的限制。如《政事论》中规定,土地买卖时“亲属、邻居、富人应依次购买土地和其他财产。应有 40 个门第良好而与上述买主不同家族的邻人,集聚在要出卖的建筑物之前,宣布这样的事。应当当着村社长老或邻里长老面前,宣布田地、园圃、任何一种建筑物,湖泊或水池的确定边界的正确记载。如果三次高呼:谁愿意以这样的价格购买它?而无人提出反对,那末买主便可以购买这种财产。”这就是说村社土地买卖,亲属、邻居、债主依次有优先权,并要有 40 个好门第与上述买主不同家族的人出席作证, 宣布三次而无人反对,才可成交。这反映了土地买卖受村社土地所有权的影响。总之,孔雀王朝时期,土地买卖和土地私有在发生和发展之中。

孔雀王朝时期农业是主要的经济部门,田赋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田赋称为“巴伽”,原来的意思是国王在农民土地收获中享有的份额。这种田赋本质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地租的表现。田赋的征收率一般为土地总产量的六分之一。在农业生产条件好产量高的地区有的高达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在“共有制”的农村公社,全村的田赋由全村负担、集体交纳。在份地占有制的农村公社田赋由份地持有者农户分别负担,各家分别缴纳。各村社的村长、会计协助国家征收田赋。国家控制着一些大型的水利工程,农民用水要缴纳水税,水税的

税率为受益农田总产量的五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所以水税也是农民的沉重负担。

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权合一时,地租与课税也就合一。孔雀王朝时期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权二者是合一的,并未明显分离。所以课税与地租二者也是合一的。农民所缴纳的田赋对于国家主权来说是课税,对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来说又是地租。所以课税和地租二者是合为一体的。

孔雀王朝时期正是这种占有,使用国有土地,向国家缴纳田赋的村社成员是统治阶级的主要剥削对象、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