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田制下的土地关系与个体农民

战国时,周天子更加衰微,对全国的最高土地所有权无法行施。各诸侯国国君对国内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这表明在各国之间可以互相兼并、割让和授受土地,在国内也可封赏和接受土地。国家利用土地的一种最广泛的方式,就是把土地授给直接生产者,以供盘剥。《汉书·食货志》载周代实行“受田制”,一夫百亩,“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

《管子·乘马篇》强调“均地分力”,就是要把井田平均地分授给民户。直到战国末期魏国还保留着受田制,《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抄录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 252 年)的魏户律规定:“自今以来,叚

(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这段律文可译为:从现在起,商贾(叚门)和开客店的(逆吕),以及“赘壻”这些身分下贱的人,都不准立户,不分给田地房屋。这说明对平民是让立户和授给田宅的。秦国也实行受田制,《秦律十八种·田律》载: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顷入刍三石、稾二石。”这一律文说每顷地应缴刍稾按所受田地数量缴纳,每顷缴纳刍三石、稾二石。这条律文是秦曾实行过受田制的明证,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说五百家为一州,十州为一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这些材料都说明战国时受田制是确实存在的。在受田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农民对土地有占有权与使用权。

这里需要说明的受田制与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并不绝对矛盾。这从两方面可以看出:一方面受田制是早已存在的制度,受田制下的个体农民在春秋时已经产生,上引《孙子兵法、吴问》所载晋国六卿制田下的农民就是受田制下的个体农民。个体农民产生后,就不免发生贫富两极分化,随着某种程度的土地转让或买卖就可能发生。而贫困、破产的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去后,遇到适当时机又会从国家控制的土地得到一份受田。

在受田制下,一户农民一般耕田百亩,《管子·轻重甲》说:“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管子·臣乘马》:“一农之量,壤百亩也。”

《管子·山权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汉书·食货志》载战国时魏国“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孟子·梁惠王上》说战国时的个体农民是“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荀子·王制》则说“百亩一守”。这种农民一般为数口之家。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说:“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

《孟子·万章》:“耕者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 上次食八人。⋯⋯”《孟子、尽心》说:“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这样的农户,经常下地干活的应有一个劳动力和

一个乃至两个半劳力。据《田法》记载可知,一个男劳力的年龄在十六岁到六十岁之间。年六十以上和十六至十四岁被算作半劳力。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国家赋役不太繁重,年景不太坏,这样的农民可以得到温饱。

《孟子·梁惠王上》说:“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荀子·大略》说:“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

这种耕田百亩的个体小农,每年向国家缴纳的田赋,约为收获的十分之一。《汉书·食货志》引李悝说魏国的农民每年缴“什一之税”。前引《管子·大匡篇》也载齐国平均每年收十分之一的田赋。《管子·幼官图篇》说“三会诸侯,令曰: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 联系上下文看是讲齐桓公九合诸侯时,每次都实行一些惠政,三会诸侯时令“田租百取五”云云,显然是临时措施,并非经常如此。《管子·治国篇》说:“府库之征,粟什一。”说明一般征收十分之一为田赋。农民所负担的力役十分繁重,《管子·臣乘马篇》说:“不夺民时,故五谷兴丰。”《管子·山国轨篇》会说“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害芸事。秋十日,不害敛实。冬二十日,不害除田。”《荀子·富国篇》说:“罕兴力役,无夺民财”。这都说明当时的力役征发十分繁重,常常侵夺农时。为征取力役,据《管子·度地篇》说,国家常在每年秋天登记户口,未成年老人可以免役,成年服役,废疾者可免役,轻度的残疾人半役。除田赋、力役的负担之外,还有“布缕之征”。《孟子·尽心下》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这说明“布缕之征”与“粟米”、“力役”的负担并列,是农民三大负担之一。这些负担,再加战国时战争频繁,临时性的征发繁多,所以农民的生活是很困苦的。

这些农民人身受着国家的控制,不许逃亡,《管子·治国篇》说: “逃徒者刑”,说明对逃亡农民的惩处是很严的。对不耕田的游惰者, 也要严加处罚,《管子·揆度篇》说:“力足荡游不作,老者谯(谇) 之,当壮者遣之戊边。”这就是说对于能耕作而又不耕作的人,老的要受责难,青壮年要遣送戊边。商鞅变法的法令中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即没入官府作刑徒,为 官府服役。《吕氏春秋·上农篇》说:“民不力田,墨(没)及家畜(蓄)”,即不力耕者及家中积蓄均没于官。银省山汉墓出土《田法》说:“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 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鲸刑以为公人”。《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所说的耕田百亩的农民,每年生产粟百五十石,每年缴纳田赋十五石即一百五十斗。《田法》中说:“中田小亩,亩二十斗”,则百亩共收二千斗,每年缴纳什一之税为二百斗。每年如少纳税百斗,就罚为“公人一岁”;少纳二百斗,罚为“公人二岁”。每年少纳三百斗, 受鲸刑后“为公人”。所谓“公人”就是在公家服役之人,服役年限分别为一、二年和终身等。

上述这些农民耕种着国家的土地,赋役负担繁重,人身受着国家的超经济强制。所以,他们是封建国家的封建依附农。

除上述封建依附农之外,国家还有一种叫做“新甿”(新民)或“宾萌”(客民)的封建依附农。这种人是外来人,所使用的土地等生产资

料也是国家授给的。《周礼·地官·旅师》说:“凡新;甿之治(所求) 皆听之,使无征役,以地之美恶为之等”。郑玄注:“新甿,新徙来者也。治,谓有所乞求也。使无征役,复之也。⋯⋯以地美恶为之等,七人以上授以上地,六口授以中地,五口以下授以下地,与旧民同”。这就是说对新民要像对旧民一样授与土地。此外,新民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复免徭役。《管子·问篇》载:“外人之来从而未有田宅者几何家?” 说明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外来人都是会得到田宅的。《孟子·滕文公上》载:“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住所)而为氓(田民)’。”这里虽只说授与住宅,但宅与田地是连在一起的。《周礼·地官·遂人》说周代授田时“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云云,表明授与住宅、田地是同时进行的。如果只授给住宅, 不授给田地,这些外来人是无法生存的。因此,在“受一廛(住宅)” 的同时,也就得到了相应的田地。战国时,有的国家招诱了大量的新民或客民,秦国就是这样一个很典型的国家。《商君书·徕民篇》说:秦国地广人稀,“田数不满百万”。这里的一田应是一户农民耕种的百亩之田。“田数不满百万”表明农户也不满一百万。而邻近的三晋地区地少、人多,有“寡萌(宾萌)贾息民,上无通名(在官府无户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这就是说三晋地区有大量“宾萌”(客民)无户籍又无田宅而靠“好务末作”维持生活。针对此情况,《商君书·徕民篇》提出从三晋招诱百万民夫来秦的计划(“足以造作百万夫”), 其办法是“利其田宅”,“复之三世,无知军事”,即给与田宅,复免兵役,令其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这些人被秦招徕之后,就成了一种基于“对土地的依附”而产生的秦国家的封建依附农。《文献通考·兵考一》说秦“诱三晋之人,优利其田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大率百人则五十人为农,五十人习战”。这说明战国时一些国家招诱的客民曾在政治、经济生活中起过重大作用,因此是值得引起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