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赋税制度与阶级关系的变化

  1. 土地制度的变化

西周土地国有制的主于是井田制。井田制下,国有耕地分为归各级奴隶主占有的公田和归直接生产者使用的份地(私田)。在公田上,奴隶主直接榨取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收获物归奴隶主所有。而私田(份地)上的收入则归直接生产者。由于村社土地公有的影响还保存着,所以份地要定期轮换耕种。春秋战国时期周代的上述土地制度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各级奴隶主在公田上直接榨取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制度遭到了破坏;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定期轮换耕种份地的制度遭到了破坏。

首先,春秋时期奴隶在公田上直接榨取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制度遭到了破坏。这点古籍中有明确反映。《管子·乘马篇》载:

“正月,令农始作,服于公田农耕,及雪释,始耕焉⋯⋯道曰: 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早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故不均之为恶也:地利不可尽,民力不可惮;不告之以时, 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审其分,则民尽力矣。是

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

这一记载生动地描述了从共耕公田制到“均地分力”的转变。共耕公田时,劳动者没有生产积极性。所以出现了“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故导致了“地利不可尽,民力不可惮”的结果。因此,实行共耕是不合时宜的。怎样才合时宜呢?“道曰:均地分力, 使民知时也。”“均地分力”可以大大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所以他们“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因此, 只要详审“均地分力”的好处,认真把这件事办好,劳动者积极性就会发挥出来。此类记载,不只一处,《吕氏春秋·审分篇》也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作则速,无所匿迟也。”《荀子·王霸篇》也说:“传曰:农分田而耕”云云。这些记载都说明春秋战国时确实经历过从共耕制到个体耕作的转变。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劳动者定期轮换份地耕的制度也遭到了破坏。这时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残留的表现,古籍中也有明显反映。《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司空谨别田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 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埆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换土易居”在《说文解字》上叫“■田易居”。银雀山汉墓出土竹简《田法》说:“三岁而壹更赋(授)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口均之数也”。意思是说一般三年更换一次受田,十年大调整“民毕易田”,让受田者土地美恶之数得以均平。这种有关“三年一换土易居”定期轮换耕地的记载,说明中国古代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是确实存在过的。春秋战国时这种各家之间定期轮换耕地的作法不适合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所以才被个体农民长期固定占有土地的制度和私有土地的制度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