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关系的演变
公元前 8 至前 3 世纪,罗马经历了从原始社会向父权制家长奴隶制
的转变,从公元前 3 世纪开始罗马社会又开始从家长制的奴隶制向劳动奴隶制发展。
公元前 8 至前 6 世纪,是罗马的王政时代,这个时期罗马还处在伊达拉里亚人的统治之下,社会从原始公社制逐渐向阶级社会过渡。最初社会处在“一种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的社会之中。传说这时共有 300 个氏族,10 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库里亚),又由 10 个胞族构成
一个部落(特里布斯)。罗马共有 3 个部落。适应这种社会组织,发展起来的是军事民主制。王(勒克斯)是由库里亚大会选出的,但不能世袭,是军事首领、最高审判官和最高祭司。库里亚大会是按库里亚召开的民众大会,参加会议的成员同时就是战士,所以是一种武装人民的会议。会议决定最重要的问题,如宣布战争、选举王、通过或否决法案, 以及对判死刑案件最后决定等等。元老院由 300 个氏族的族长组成,代表氏族贵族的势力,对国王能施加影响,有权批准和否定库里亚大会的决议案,选举国王也由其一手包办。
王政时期罗马社会已出现贫富分化。传说中王政时期有七个国王: 罗慕路、努玛·庞庇留斯、土鲁·霍斯梯留斯、安库·马尔修斯、塔克文·库利斯库、塞尔维·土利乌斯、塔克文·苏佩布。这七个国王中第一、第三是拉丁人,二、四是萨宾人,五、六、七是伊达拉里亚人。据说,第一个国王罗慕路第一次把公有土地分给每人两犹格(约合 8 市亩), 可以世袭使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人占有的土地日益发展,贫富分化加甚。约在公元前 578—前 534 年在位第六个国王塞尔维·土利乌斯进行了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把罗马居民不分贵族与平民,凡能负担兵役的一律按财产多少分为五个等级:第一等级拥有 10 万阿司财产;
第二等级拥 7.5 万阿司;第三等级拥有 5 万阿司;第四等级拥有 2.5 万
阿司;第五等级拥有 1.25 万阿司。没有财产的贫苦居民不列入任何等级称为无产者。从上述按财产所划分的等级中,可以看出当时罗马居民贫富分化的情况。第三等级只及第一等级财产的二分之一。第四等级又为第一等级财产的四分之一。第五等级又仅为第一等级财产的八分之一。从不列入等级无产者出现也说明了罗马社会当时贫富分化之大。富有的氏族显贵和贫困的平民已经出现。当时的罗马军队就是按照这一财产等级建立起来的。塞尔维·土利乌斯改革时各等级出军队之数不按各级人口多少,而是按财产能负担武器装备而出军队的。每 100 名战士组成的
连队称百人队(森都利亚),第一等级出 80 个步兵百人队与 18 个骑兵
百人队,共计为 98 个百人队;第二、三、四等级各出 20 个步兵百人队,
第五等级出 30 个步兵百人队。此外还有非战斗性的 5 个百人队,工匠出
二个、乐师号手出二、无产者出一,第一等级以下所出百人队的总数为95 个。百人队的总数的 193 个,第一等级所出 98 个超过了总数之半。在此基础上又以百人队为单位组成新的百人队民众大会,投票时以百人队为单位计票,第一等级百人队超过半数,只要第一等级 98 个百人队意见一致即可获得通过。况且,民众大会没有提议权,只有投票权,提议案的权利归大会召集人(国王和共和时期的最高执政官),实际上则是召集人后面的元老院,同时元老院又控制着第一等级,所以这个民众大会实际上是由元老贵族和富人控制的会议。塞尔维·土利乌斯改革时另一重要措施是把原来按血缘关系划分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区划分为四个部落,使旧的按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遭到破坏,并建立了新的以地区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这种新出现的国家制度是为有产者服务的,“它不仅被用来反对奴隶,而且被用来反对不许服兵役和不许有武装的所谓无产者”①。王政时代最后一个王是塔克文·苏佩布, 专横独断,激起贵族和平民的不满。公元前 510 年,罗马爆发了反伊达拉里亚人塔克文统治的斗争,塔克文被驱逐,罗马的王政时代结束,并从此走上了共和制。可以说公元前 8 至前 6 世纪的王政时期,完成了从原始公社向阶级社会的过渡。
从国家形成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激化。在平民的长期斗争下,公元前 451—前 450 年,罗马颁布了成文法,由于法律条文刊布在十二个铜表上,所以称为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维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对夜间行窃、放火或践踏别人田地者要处以死刑,如规定“夜间行窃(就地) 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是合法的”等等。犯同样的罪奴隶受处罚重, 如规定“在行窃时当场被捕之自由人,则予以体罚,并(将其)交给被窃者;如果是奴隶,则鞭打之,并把他从崖上抛下”。十二铜表法还表明罗马当时处于家长奴隶制时期,父权制家长有无限的权力,可以把自己的儿子卖为奴隶。妇女在家中没有权利,死后的财物,如无遗嘱,则归男系亲属。十二铜表法所规定的债务法是很严酷的,债务人如无法清偿债务“则被处以死刑,或售之于国外,于台伯河之外”。十二铜表法限制高利贷的最高年息为 8.33%。
罗马共和早期贵族与平民在土地、债务问题上的斗争是很激烈的。首先是土地问题,因为罗马在王政和共和早期时代农业有重大意义。平民私人可占有小块土地。绝大多数土地名誉上是公社的公有田,氏族贵族有权为自己和投靠他们的食客占有大片公有田,供农耕和放牧牲畜之用。按罗马的习俗,战时侵占的土地除留给被征服者之外,要有三分之一甚而三分之二收归公有。这些公田很快又被贵族占有和处理,而平民则不许使用公田。因此,土地问题上贵族与平民的矛盾十分尖锐。公元前 396 年,在罗马征服伊达拉里亚人的维爱城后,曾把土地分给平民, 使土地问题部分缓和。然而,不断的战争和沉重的负担使平民纷纷破产, 所以土地问题仍很尖锐。公元前 367 年罗马通过李锡尼·绥克斯都法案,
法案限定占有公地的最高额定为 500 犹格(约合 125 公顷),才使土地问题的尖锐矛盾缓和了下来。因为按照这一规定贵族占有公有地不许超过 500 犹格,而有些平民占公有地也可以比前大大增加而达到 500 犹格。所以这个法案对平民中的富有者是有利的。罗马贵族与平民在经济问题上的另一个尖锐的问题是债务问题。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平民欠债后
是可以沦为奴隶的,这对平民是沉重的负担。李维在《罗马史》中谈到这一问题时说:“在这些成功的战役之后,国外愈是处处显得平静,贵族的横暴和平民的痛苦也愈益厉害,特别是那些债务,愈是逼着要偿还, 也就愈加无从还起。他们根本再没什么剩下来可以偿债,当他们被判定败诉时,就只能以自己的清白名声和身体交出来来满足他们的债主,以处罪代替偿债。情形恶劣得不仅光平民中间比较低微的人要遭到这种惨遇,即连他们的领导人物也一样沦落下去。”①平民在债务问题下经过与贵族的长期斗争,公元前 367 年罗马通过的李锡尼·绥克斯都法案关于债务问题规定“已经付过的利息总数,应在本金中扣除,余下的数目, 分期在三年中偿还”②。但这一规定只是使债务问题对平民的威胁有所缓和,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过了 41 年,公元前 326 年罗马通过波提利阿法案,规定了债务人只以其财产而不以人身对债权人负责,因债务被奴役者获得释免。这个法案实质是取消了债务奴隶制,有似希腊梭伦改革时颁布的“解负令”而不及其鲜明。罗马奴隶主此后放弃让本国自由民沦为债务奴隶,而走上大量奴役外族奴隶的道路。
从共和时期开始罗马平民经过二百年的斗争,在上述经济问题和平民可以充任各种官职,可以和贵族通婚诸方面取得了胜利。这些胜利导致了罗马社会阶级结构的深刻变化,这种变化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平民中的上层分子可以占有更多的土地,也可以充任各种官职,并和旧的氏族贵族通婚。二者合流,形成了“新贵”,这些人被称为“豪门贵族”。这个“新贵”阶层成了罗马政治和经济上的统治者, 旧的氏族贵族的概念消失了。但罗马奴隶主阶级的却增强了。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贵族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社会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①
其二,平民也发生了变化,平民的上层分子变成了“新贵”,所以后来的平民概念指的是城市、农村的中、下层自由民。这些一般平民虽可担任国家官职,但却无法担任。虽可占有更多土地,但也无力占有。而债务奴隶制的废除,却使他们摆脱了沦为奴隶的命运。平民所要求解决的土地问题,得到了暂时的缓解,使他们暂时可以得到和保持小块土地。这样,就保证了平民暂时的存在和稳定。而罗马以后的强大,依靠的就是这些服兵役公民组成的军队。因此,可以说平民在土地问题和债务问题上的胜利,为以后罗马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公元前 3 世纪开始,罗马在统一意大利半岛的基础上迅速向外扩张,大土地私有制也迅速发展,并在对外战争中俘虏和买卖来大量奴隶, 罗马的奴隶制度才进一步发展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