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口出生率和生育率1.出生率和生育率的变动
人口出生率是衡量人口再生产状况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从理论上说, 对出生率进行精确统计并不困难,但一些社会因素的存在,往往干扰了这种日常统计的精确性。例如,对于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生育、私生子以及出生后不久即死亡的新生儿,出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或家属不向有关部门申报出生情况,这些必然影响到对生育的精确统计。但中国人口普查和生育力抽样调查的数据还是比较准确的。
出生率的计算和使用方便而简明,但仅仅靠它还不足以反映生育的真实水平,一个地区人口的性别和年龄构成越是失调,出生率与实际生育水平的差距就越大,因此有必要配合使用生育率这个指标。
近年来中国一些地区出现了一个似乎是反常的现象,即育龄妇女生育率明显下降了,甚至已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一胎化,但出生率反而上升了。原因就在于除生育率外,出生率还与育龄妇女比重有关。如果前者降低了,后者却上升,出生率还是难以下降。不妨拿两个省、区作一个比较(表 16)。
表 161989 — 1990 年度江苏、广西两省(区)生育状况比较
省区 |
出生率(‰) |
生育率(‰) |
育龄妇女比重(%) |
---|---|---|---|
江苏 |
20.54 |
70.87 |
28.98 |
广西 |
20.71 |
94.27 |
21.97 |
由表可见,江苏省尽管生育率明显低于广西,但因育龄妇女比重大,出生率仍同广西处在一个水平线上。这也说明,用出生率来衡量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效是很不全面的。
一般认为,生育率反映了现阶段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育龄妇女比重则反映了上一代人的生育水平,它们共同制约着当前的人口再生产。因此,任何一个时期的生育状况,都会对几十年后的人口再生产产生影响,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人口惯性。”
在旧中国,从未对人口出生率进行过系统的统计,但从一些典型调查中, 可略窥一斑。例如,1917~1918 年间广东省潮州的出生率为 34.0‰,①1923 年河北省盐山县为 58.4‰②,1924 年河南、山西、安徽、江苏 4 省为 42.2‰
③,1931 年河北省定县为 37.1‰④。平均起来,笔者认为新中国成立前中国人口出生率在 35~40‰左右。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妇幼保健事业也有了大发展,但多子多福的封建生育观和早婚风气还不能很快消除,马寅初等学者要求切实控制人口增长的正确主张也被错误批判,这一切导致中国人口出生率在近 20 年的长时间内,一直保持在 30~40
①
②
③
④ 陈达:《现代中国人口》,第 141~142 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
‰的高水平上(仅 1959~1961 年间因严重的经济困难而下降),最高的 1963 年达 43.37‰。大约从 1971 年起,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展开,出生率明显下降, 1979 年已降至 17.82‰。短短 10 年,降幅达 16 个千分点,这在世界人口史
上也是罕见的。总和生育率也由 60 年代的 5.68 猛降到 1980 年的 2.28。
进入 80 年代以来,中国的人口再生产出现了复杂形势,出生率在较高水
平上两起两落:先是 80 年代初《新婚姻法》颁布后的回升,1982 年达到 22.28
‰,随后降至 1984 年的 19.90‰,再升至 1987 年的 23.33‰,到 1990 年又缓降至 21.06‰。期内总和生育率徘徊在 2.3~2.6 之间,明显失去了下降势头。这一波动的出现,固然有种种客观原因,但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效未臻理想,特别是地区之间很不平衡,一些后进地区大大拖了全国的后腿,也是事实。
- 就全国多数地区而言,婚龄育龄提前是影响最大的因素。近年各地早婚早育率普遍大幅度上升,晚婚晚育率则大幅度下降。第四次普查与第三次普查相比,20 岁女性已婚率由 24.7%升至28.3%,21 岁由 37.2%升至45.3
%。由于中国女性有 65%在婚后 3 个月内怀孕,85%在 1 年内怀孕,故上述变化对出生率影响很大,估计近几年有 1/10 的生育属于早育,这使得出生率在 80 年代初的水平上升高了 10%以上,而下面要提到的年龄结构变化只使之升高 6%。
-
年龄结构有了变化,育龄妇女尤其是处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妇女占总人口的比重激增。1962 年到 70 年代初是中国的生育高峰期,期内出生的人目前已达 21~29 岁,正是生育力最旺盛的时期。全国育龄妇女比重也从1982 年的 24.7%升至 1990 年的 27.1%,在世界各国中排在前 6 名,显著增大了控制人口的困难。
-
计划生育工作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在土地、户口、口粮和其它生活资料上对婚姻生育的控制力显著减弱。此外流动人口激增,都成为早婚私婚早育超生大量增多的重要原因。面对困难形势,中国的计划生育部门作了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使许多地区的妇女生育率有所下降,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抵销了前述两大不利因素的影响。但不可否认,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一方面立法不健全,《计划生育法》、《优生法》、《违法婚姻处罚条例》等有的已披阅 10 载,易稿十数次,迄今仍未能送交立法机构审议。另一方面在种种压力面前,生育政策上的“口子”一开再开,越开越大,照顾二胎面 1982 年为 5%,1984 年为 10%,随后不少地方已突破 60%。80 年代初曾广泛宣传一胎化,但目前对此掌握较严的只是大中城市及江苏、四川部分乡村,合计只占全国人口 1/4;加上计划生育搞得比较好的浙江、山东、东北以及内地少数先进县乡,也仅占 40%。而其它广大地区,一胎化政策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名实皆亡了。
上述几点归结起来,一个关键的问题还是中国的人口转变超前于生产力的发展。存在决定意识,农民头脑中的生育观念是他们的生产方式或所处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这一基础不发生大的变革,生育观念就很难根本扭转过来。面对这种矛盾或困难局面,一方面国家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心不能有丝毫动摇,否则定将铸成历史大错;另一方面在大力发展生产力以促进社会经济变革的前提下,又要针对存在问题,积极采取改进措施。例如,加速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解除独生子女户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把扶贫同计划生育挂
起钩来,以免扶贫变成“扶生”;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消灭” 超生“游击队”;改善土地承包制度,以免某些人为多分地而多生育;积极推进乡村城镇化,以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并研究把“农转非”和进城落户同生育行为挂钩的可行性;改善乡村医疗卫生条件,让农民更普遍更方便地获得先进避孕或绝育手段;在少数民族中进一步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并因地制宜地采取切实措施⋯⋯总之,尽管矛盾或困难重重,但只要决心大,政策对头,在控制人口增长的问题上还是大有可为、大有希望的。
中国的计划生育工作虽然面临着一些困难,但它在过去 20 年中取得的伟
大成绩则是有目共睹的。这 20 年中,中国至少少出生了 1.5 亿人,对这一成就的意义,怎样估价也不为过分。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中国在人口问题上为人类作出了宝贵贡献。目前,中国的人口出生率和生育率在发展中国家里已达到先进水平,比世界上第二个人口最多的国家印度要低得多。印度的人口数仅为中国的 3/4,但 1990 年它新生了 2650 万个婴儿,中国仅为 2400
万个,从 1975 年起中国已丢掉了每年新生婴儿数的“世界冠军”头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