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印度公司的经济掠夺
荷兰东印度公司从表面上看是一个商业垄断组织,实际上是一个政商合一的机构。它不仅代表了当时荷兰商人的利益,而且也代表荷兰政府的利益。从东印度公司实行的政策来看,初期偏重于商业垄断,以谋取高额利润;后期则通过对领地的占领与征服,征收各种实物税和实行强迫供应制等,榨取大量的收入。
在东印度公司成立的初期,面临主要来自葡萄牙、西班牙的竞争和威胁。为了达到贸易垄断的目的,东印度公司除了把这些国家赶出印尼,还通过与印尼各王国缔约,确保贸易垄断权。东印度公司还在各王国设立商馆、建立武装,并且经常派遣战舰,在海上巡逻,捕捉那些进行走私活动的人。东印度公司对那些违反规定的人进行了十分残酷的报复。例如 1621 年,班达岛上
的人曾把肉豆蔻卖给其他国家的商人,结果该岛居民约 1.5 万人惨遭杀害,
余下的 8 万余人,也被押往雅加达充当劳工。
17 世纪后半期,东印度公司逐渐转为依靠对被占领地的直接剥削,其主要作法是实行农产品征收制、强迫供应制和强迫种植制。
农产品征收制规定,被征服地区的农民要缴纳农产品实物税,到了收获季节,必须将收成的 1/4 或 1/3 作为税收上缴。东印度公司在各州、县设立税收机构。这些税收机构主要通过各个村的村长,负责直接向农民征收。东印度公司规定,假如各个村多收到农产品,村长可从中多获取报酬。所以村长们都是征税越多越好,由此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农民怨声载道。
所谓强迫供应制,就是规定各地必须向东印度公司供应该地的特产。如马打蓝盛产大米,必须向东印度公司提供大米;万丹盛产胡椒,则必须供应胡椒,勃良安盛产木材、牲畜、木棉,就必须供应木材、牲畜、木棉。价格是东印度公司单方面决定的,所以经常压得很低。东印度公司通过当地的封建土王,来实施这种制度。
实行强迫种植制,主要是强迫当地人民种植咖啡,以牟取暴利。1696 年东印度公司开始在爪哇的勃良安强迫农民试种咖啡,收获甚好,因此决定大
力推广,规定勃良安的农民必须种植咖啡,不得种植其他作物。此后,咖啡种植推广到整个爪哇岛以及外岛地区。由于种植咖啡一般需 4 年才能结果,
农民要等 4 年才能得到收入,生产出来的咖啡,东印度公司又常以最低价格收购,因此农民对种咖啡根本不感兴趣。当时不少农民,为了逃避种植咖啡, 离乡逃亡他地。
东印度公司通过上述种种掠夺和剥削方法,获取巨额利润。公司分发的股票不断增加,平均每年股息 18%。从 1602 年至 1782 年,公司发给股东的
利息共达 2.32 亿盾,相当于股本的 36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