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卫国战争和统一共和国的建立1.保卫共和国的斗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整个东南亚地区由英国负责对日军的受降工作。英军在 1945 年 9 月到达雅加达。当时,顽固坚持殖民主义的英国政府不承认刚刚独立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因此命令日军不要“将权力移交给印度尼西亚的任何党派”,甚至命令日军继续“维持社会安宁,执行行政权力”。与此同时,英军释放了被日本军队关押的荷兰战俘,重新把他们编成“荷印联军”。当时,以樊穆克为首的“荷兰民政机构”,也随同英军潜入,图谋恢复殖民统治。

英军的倒行逆施,激起印尼人民的愤怒。当英军在各沿海城市登陆后,遭到了印尼军民的反抗。1945 年 11 月 10 日,在泗水登陆的英军向当地军民发动进攻,英雄的泗水军民进行了英勇抵抗,战斗持续达半个月。为纪念这次英勇抗击侵略军的斗争,11 月 10 日这天后来被定为印度尼西亚“英雄节”。由于印尼人民的反抗和世界舆论的谴责,英军被迫从 1946 年 10 月开始

撤出。然而,随英军重新进入印尼的荷兰军队,到 1946 年 10 月已达到 9.2 万人。英军在撤走前,已将苏拉威西岛和加里曼丹岛移交给荷兰人管理。荷兰人在这些地区积极拉拢亲荷势力。1946 年 7 月,荷兰人在苏拉威西的马里诺召开亲荷派参加的会议,决定成立荷兰扶植下的“印度尼西亚联邦”。同

年还在巴厘岛的麻塘举行会议,决定建立“东印度尼西亚联邦”。因而形成了“联邦派”同以苏加诺为首的“共和派”的对立。

此时荷兰人没有足够的力量镇压共和派,共和派内部以沙里尔为首的内阁也认为印尼尚不够强大,仍需荷兰的帮助,主张同荷兰人妥协,从而导致双方在林芽椰蒂举行和谈。1946 年 10 月双方达成协议,签订了互相妥协的“林芽椰蒂协定”。协定的主要内容是:第一,荷兰承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在爪哇、马都拉及苏门答腊的事实政府;第二,1949 年 1 月 1 日以前,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邦区(荷兰扶植)联合组成印度尼西亚合众国;第三,印度尼西亚合众国与荷兰王国合组成荷兰-印度尼西亚联邦;第四,荷军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管辖区陆续撤退,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则须归还及维护外国资本在共和国领土内的财产和权益。

林芽椰蒂协定签订后,1947 年 5 月,荷兰政府又提出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与荷兰及其扶植下的联邦区共同组成“临时联邦政府”、组织“联合宪警部队”等要求。当时沙里尔内阁因其对荷兰妥协的政策遭到反对,被迫倒台, 继之组成的以共产党人沙利佛丁为首的内阁拒绝了荷兰的上述要求。于是荷兰军队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发动进攻(荷兰称为“第一次警卫行动”)。沙利佛丁内阁领导印尼军民进行顽强抵抗,共和国军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开展游击战,打击敌人,保卫共和国。

印度尼西亚军民的斗争得到了国际支援,苏联在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维护印尼人民的主权,要求荷兰军队撤退到进攻前的阵地。在国际压力下,荷兰军队被迫停止进攻。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也组成“三国调停委员会”进行斡旋。1948 年 1 月,双方在美国军舰“伦维尔号”上签订了“伦维尔协定”, 规定双方就地停战,以荷方所提出的“樊穆克线”为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军从西爪哇的袋形阵地撤出 3.5 万人,这一地区在停战后半年举行公民投票,以决定该地区的归属。

1948 年 12 月,荷兰人利用“茉莉芬事件”引起的共和国内部的动乱,

向共和国发动突然进攻,即所谓的“第二次警卫行动”。荷兰人使用 15 万兵力,攻陷了共和国首都日惹,逮捕了苏加诺和哈达等共和国官员。但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军民并未屈服,他们仍然在各地开展游击斗争,英勇地捍卫共和国的独立。

荷兰军队发动的侵略,再次遭到联合国内外一切主持正义人们的谴责。荷兰军队不得不再次停止进攻。在美国和联合国的调停下,1949 年 5 月 7 日, 荷兰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签订了停战协议,苏加诺和哈达亦获得释放。

1949 年 8 月,在美国的监督下,双方在荷兰首都海牙举行圆桌会议。11

月 2 日,签订了《圆桌会议协定》。协定规定荷兰将政权移交给印度尼西亚

联邦,联邦包括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及荷兰扶植的 15 个联邦派政权,但印度尼西亚要与荷兰王国组成“荷印联邦”,以荷兰女王为最高元首,并在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文化等方面同荷兰实行永久合作,西伊里安也仍由荷兰继续占领。《圆桌会议协定》是一个丧权辱国的协定,它并没有使印尼实现完全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