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潘查希拉民主制下的政治体制一、政治体制

(一)宪法(Konstitusi)

印度尼西亚独立以来,实行过三部宪法,即 1945 年宪法、印尼联邦共和国宪法和印尼共和国临时宪法。

1945 年宪法是印尼于 1945 年 8 月 17 日宣布独立时,由印尼独立筹备委

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印尼联邦共和国宪法是 1949 年 11 月,印尼被迫与荷兰签订“园桌会议协定”,同意成立“印尼联邦共和国”时实行的宪法。印尼共和国临时宪法是 1950 年 8 月 15 日,在印尼宣布废除联邦共和国、成立“统一的印尼共和国”时宣布实行的宪法。

按照印尼共和国临时宪法规定,国家的组织机构包括:1.总统和副总统; 2.内阁各部部长;3.国会;4.高等法院;5.财政审计委员会。临时宪法实行的是议会民主制(或称自由民主制),政府或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或内阁对议会负责。在实行议会民主制时期,党派斗争激烈,政府频繁更替,政局动荡。所以苏加诺总统在 1959 年 7 月,宣布废除临时宪法, 恢复 1945 年宪法,实行有领导的民主。1966 年苏哈托政府执政以来,继续实行 1945 年宪法,不过,他称他实行的民主制为潘查希拉民主制。

和临时宪法实行的议会民主制不同,1945 年宪法实行的是总统内阁制, 政府即内阁对总统而不是对议会负责。

在 1945 年宪法的序言上,规定了作为印尼共和国建国的指导思想的五项基本原则(即潘查希拉),这五项基本原则是:至高无上的神道、公正和文明的人道、印度尼西亚的统一、协商和代表制下的民主、实现社会的正义与繁荣。这五项基本原则最初是苏加诺在 1945 年 6 月印尼独立前夕,在讨论印尼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作为建国的指导原则时提出的。这五项基本原则表明了印度尼西亚是一个信仰神道(即宗教)、维护民族的统一、尊重人道、重视民主和要求实现社会的公正与繁荣的国家。

1945 年宪法共分 16 章 37 条,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及其权限。按照该宪法,国家的组织结构包括:人民协商会议、总统、人民代表会议(即国会)、最高评议院、国家审计署、最高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