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结束条款

第十七条(1)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事宜,凡涉及外交公 务签证的只

能由外交部长作出决定,凡涉及普通签证的只能由司法部长作出决定。

  1. 本签证条例的实施办法,凡涉及外交和公务签证 的,由礼宾领事总司长负责,凡涉及普通签证的,由移民总局长负责。

  2. 本签证条例自 1979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