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访问签证

第八条(1)访问签证发给前来印尼旅游,经商和作其他社会文化访问而不是以居留或临时居留为目的的外国人。

  1. 凭访问签证在印尼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2. 对待非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在对等原则下:

    a.为维护印尼外交代表机关与驻在国政府或与同驻该国的第三国外交代表机关的良好关系;b.经该国驻印尼外交代表机关为其提出申请和保证,可发给访问签证并免收签证费。

  3. 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入境,该访问签证失效。第九条(1)

    旅游类访问签证发给来印尼旅游的外国人。

  1. 旅游类访问签证可用单个或团体方式颁发给来印尼 的旅游者, 停留期为 30 天,在游客到达印尼后,只可以延长 15 天。

  2. 如旅游团在 30 天内需要多次入境,可发给多次有效签证。

(4)a.对参加“旅游消费国组织”的某些国家公民的旅游团可用团体方式发给旅游类访问的落地签证。b.这种团体方式的落地签证可停留 30 天,不得延长。

(5)司法部长根据交通部长的建议确定可以向参加“旅游消费国组织” 的那些国家的公民颁发此种落地签证。

第十条(1)a.商务类访问 签证发给前来印尼依法进行商业、农业、水产业等方面的经营活动而不是来工作的外国人。

b.凭商务类访问签证最多可在印尼停留 3 个月。

(2) a.对因关系到某企业的利益而需要多次来印尼的外国人可发给多次有效的商务类访问签证。

b.多次有效的商务类访问签证的有效期最多不超过 4 个月,每次停留不得超过三个星期。第十一条社会文化类访问签证发给为了社会文化方面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旅游或商务目的访问印尼的外国人,最多可在印尼停留 3 个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