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统(Presiden)
按照 1945 年宪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实行总统内阁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并兼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按照宪法,总统不是通过竞选或直接选举产生,而是通过人民协商会议协商产生。总统任期 5 年,连选可以连任。总统被认为是人民协商会议的委托人,因此,总统必须履行符合人民协商会议所制定的国家大政方针的职责。
设副总统一人,协助总统行使其职权。总统在任职期间逝世、停职或不能执行职务,由副总统代理直至期满时为止。
总统与副总统就职时,根据宗教仪式或其他庄严方式在人民协商会议或国会中举行宣誓,誓文如下:
“凭真主的名义,我誓将最完善地和最公正地履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副总统)的职责,信守宪法、正直地贯彻执行各项法律和法令,为祖国和民族效劳。”
根据宪法,总统有权宣布紧急状态,宣布紧急状态的条件及后果,以法律明文规定。总统经国会同意与别国宣战、媾和并缔结条约。
根据宪法,总统还有权颁布恩赦、大赦、免职与复职的权力、以及委派驻外大使和接纳外国大使的权力。
1993 年 3 月,印度尼西亚人民协商会议再次选举苏哈托为印尼第 6 任总统,选举原武装部队总司令苏特里斯诺为副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