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要求

环境质量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生活,关系到工农业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关系到生态平衡的正常延续。要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必须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并对环境质量进行评价。环境质量评价的内容包括污染源评价、污染状况评价、环境自净能力评价、环境对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价和环境经济学的评价等。评价内容是非常复杂的,有时一个项目的评价甚至要花费数年时间,且需要动员各学科的许多人合作才能完成。

环境质量的分级是以环境质量指数来表示的。这是一种数学模型,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评价对象和评价方法不同,数学模型也不同。例如常用的一种表示方法为环境质量指数 E(或EQI,即 Environment Quality Index)的表述是:

E = ∑Ci / Cis

i=1

式中 Cis 为 i 污染物的评价标准,Ci 为 i 污染物的实际测得浓度,n 为受监测的污染物种类数。 Ci/Cis 实际上是污染物的超标率。这是一种比值法评价。显然 E 值愈大,污染就愈严重。

污染物评价标准一般以国家规定的环境标准或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本底值为依据。如国家规定居住区大气中 SO2 的日平均含量不得超过 0.15mg·m-3, 若某地区实际测得 SO2 的日平均含量为 0.3mg·m-3,就表明大气受 SO2 污染, SO2 超标了一倍。个别污染项目可能缺少国家规定标准或本底数值,这时可结合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的实际情况定出临时性指标作为依据。对评价对象的要求不同,标准值(Cis)可以不同。如对水质进行评价时,水质标准可有三种:人体直接接触的(如饮用水)水质标准;人体间接接触的(如农田用水) 水质标准;人体不接触的(如工业用水)水质标准。若需要对某个区域进行整体环境质量的综合评价,可采用将各个单项 E 值叠加的方法,求得环境质量综合指数:

E 综合=E 地面水+E 地下水+E 大气+E 土壤

但有时这样的简单叠加不尽合理,因为各种环境质量因素对总体环境影响作用可能不一致,因此需根据具体情况再作合理的处理。

环境质量监测是环境质量评价(分级)的基础,首先要根据被测对象和评价目标确定监测项目。如对水体质量进行评价时一般需要测定的项目有三类:①无机物,包括硝酸盐、铵态氮、磷酸盐、氯化物、水中总固体浓度、硬度、pH 值等;②有机物,包括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有机酸、氰化物、洗涤剂等的含量;③重金属,铬、镉、铅、汞、砷等含量。此外还有色度、臭度、透明度、温度、放射性物质浓度、细菌总数、藻类含量及水文条件等许多项目供各种评价目标选择。

常规的大气环境质量评价中受监测的污染物种类一般有 5 种:颗粒飘尘

(PM),SOx, NOx, CO,氧化剂(以 O3 为代表)。测定目标确定后,通过具体监测,将各污染物的实际测得值和标准值代入公式进行计算,并根据 E 值大小,将大气环境质量分为 6 个级别,见下表。

级别

环境质量指数 E

污染程度

0 ~ 0.01

清洁

0.01 ~ 0.1

微污染

0.1 ~ 1

轻污染

1 ~ 4.5

中度污染

4.5 ~ 10

较重污染

> 10

严重污染

我国生活饮用水质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参阅附录 2 和 3。显然只有对环境的各种组成部分,对污染物的存在形态、分布状态、含量进行本底的和现状的分析鉴定,才能了解环境污染状况,研究污染物的存在和转化规律, 从而认识、评价、改造和控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