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的占田制

对西晋的“占田制”是否曾普遍实行的问题,史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多数人认为,“占田制”是普遍实行了的,并起了得要作用。如余逊认为,“占田制”曾普遍实行,由于“占田制”的实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消弭了, 租税收入增加了。但有些史学工作者持相反的看法。如张维华认为,占田法仅是一个拟定而未实行的计划。

不少人认为,“占田制”在其实行期间是主要的土地占有形态。但也有人对此持不同看法。如苑士兴认为,“当时的主要土地占有形态仍是继续秦汉以来的土地私有制度。”王仲犖认为,“占田制”只是世家大族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补充形态,“得受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制约。”

对于“占田制”争论最多的是授田数量及与此有关的赋税形式、数额等问题。

张维华认为,人民按口占田,按丁纳税。丁男占田七十亩,课五十亩; 丁女占田三十亩、课二十亩;一夫一妇共占田百亩,课田七十亩。他认为课田的剥削形式是实物地租,每亩地租量为八升。

吕振羽认为,人民按口授田,丁男一人得占七十亩,课五十亩,共一百二十亩;丁女一人得占三十亩,课田二十亩,共五十亩。占田之收获物归耕者,课田之收获物全归政府,实为力役地租,此外另有户调。

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占田制”与“课田制”是不是结合在一起的制度。多数人认为二者是结合在一起的。但王天奖认为,课田与占田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课田制是一种田赋制度,而不是土地制度。不论人民有多少土地,一律以五十亩、二十亩的标准缴纳田赋。占田制即限田制度, 它既不是与课田制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也不是与之同时出现的,而是先有课田,后有占田。占田制既是对占垦土地的最高限额,又带有人民从政府手中取得荒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