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理类

(一)中国历代政区沿革

我国古代,自从国家形成以后,中央政府为了统治整个国土,就把整个国土划分为若干政区,并采取某种组织形式,对这些政区进行统治和管理, 这就产生了各级地方政权机构。历代的政区和其政权机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农业生产、城市、交通道路等等)和地理的变化(河湖水系的变迁等),各地政区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缩小、分离、合并, 政权机构及其职能也因时而异,尤其是在改朝换代之后,这种变动往往更大。但总的看来,各代政区对前代的旧制是既有沿用、继承,同时也不能不作某些适合于需要的改革,这在历史上就称为政区沿革。历代政区沿革,是历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和历代社会经济的展及地理形势的变化有关,更和历代政治的变化有关。

早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我国北方就出现了奴隶制国家夏朝。公元前十六世纪,商灭夏,建立了商朝。夏、商两个王朝留下的资料太少,对那一国的政区划分不甚了解。

公元前 1066 年,周武王灭商,统一了中国。周朝为了巩固其地位,对全部国土采取了“封邦建国”的统治方式,除了“宗周”(指今西安地区)和“成周”(指今洛阳地区)外,把全国分封给了同姓子弟、异姓功臣和一些方国、部落的首领为诸侯。据说分封之初,共有八百多国。如:周武王胞弟周公姬旦之子伯禽封于鲁国(今山东曲阜),武王另一胞弟康叔封于卫国(今河南淇县)等等。诸侯虽奉周王为天子,但周王并不直接管理辖呼国的内政, 各国的政、军、财权都归各国君主自行统理。春秋时期,周室衰微,诸侯强大,各自为政,不尊王室,周王徒拥虚名,并不能号令天下。

春秋时期,一些国内出现了县的设制,《左传》、《史记》,最早在兼并的土地上的设县的是楚、秦两大国,后来他国也逐渐设县。当时设县的地方出于三种情况:一是在兼并来的新领土地上设县,一是把若干小邑合并为县,一是在灭掉某贵族后即于其地设县。凡县皆由国君派官直接统治。

在县制出现后不久,又出现了郡制,郡也归国君直辖。早期的郡多设在各国的边境地带,如秦、楚、晋、齐等国,在其边疆上多设有郡,例如秦灭义、昫衍诸戎,即于其地置北地郡(今甘肃庆阳专区,宁夏固原、银川)。当时的郡、县这间并无柰属关系,虽然《逸周书·作雒解》记载:“县有四郡”,《左传》哀公二年记载:“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但并非表示其有上下级别,而是说“郡远而县近,县富而郡荒”,郡不及县。战国中期以后,赵有云中、雁门、代郡,燕有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等郡,魏有西河、上郡,秦有陇西北地郡等。这时郡已统县,形成郡县制度。

从历史看,东周时期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兼并斗争激烈,各国君主为了集权,都在不断削弱贵族统治方式,大力推行郡县制度,因之,政区在迅速变化。

在周代,除了上述政治区外,还有一种按山、川、物产等自然条件划分地理区,称为“州”(并非后来的行政州)。《尚书·禹贡》记载,禹治水后,分天下为九州,即冀(泛指今河北省)、兖(今鲁北)、青(今鲁东)、

徐(今鲁南、苏北)、扬(今江苏)、荆(今湖南、北)、豫(泛指今河南)、梁(今川、鄂)、雍(今陕、甘)九州。

《周礼·职方》也记天下之地分为九州,即扬(泛指今江、浙)、荆(今湖南、北)、豫(今河南)、青、兖(今山东)、雍(今陕、甘)、幽、冀

(今河北)、并(今山西)九州。两种记载略有差异,《周礼》较《禹贡》多幽、并二州,少徐、梁二州。九州之记,既反映了当时人的全国地理知识, 也反映了当时人们的全国地理区划方案。两文于每州条下都记其名山、大川、物产、居民以及少数民族的会布。《禹贡》记有当时之水运网,《职方》则记有各州的农作物与家畜。尽管如此,九州乃是当时的地理区而非行政区, 当然更没有关于九州的行政机构。

公元前 221 年,秦统一中国,当时在政治制度问题上进行过一番讨论。一种意见主张在边远地方封诸子为王,立国以镇守;另一种意见主张废除封建,实行郡县制。秦始皇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又增至四十郡。郡的长官称“守”,主管行政,“尉”主管军事,“监”是监察官员。郡下设县,长官称“令”。

郡的设置,既打破了战国时七国的旧界,也不拘于九州之说,它是按照当地理形势,和已形成的经济中心,以及各地经济联系等条件划定的政区, 因而可以说它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较为合乎地理的行政区划。由于秦朝把全国划分为郡、县两级政区,派官统治,从而才实现了中央集权制,真正达到了全国的统一。秦的四十郡,是后来汉代郡、国划分的基础,对后来历代政区的划分也有重大的影响。就此而论,秦人在我国历史上贡献是不可忽视的。

秦政权为时甚短,在完成了郡、县制后十多年就灭亡了。公元前 202 年刘邦建立西汉,他认为秦之速亡在于一姓孤立,于是在国土统治政策上采取了郡县与封国并行制,封子弟为九国,即燕、代、齐、赵、梁、楚、吴、淮南、淮阳等,以及异姓长沙王国。其余各地则循秦制,仍为郡县。郡长官称 “守”,后改称太守,县万户以上的长官称“令”,万户以下的称“长”。其后,郡县陆续增加,诸侯王国则不断被削减。至西汉末,全国共分为

郡、国一百零三,下辖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按《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说明,县的一般面积为百里,“邑”是供奉皇后、公主的地区,有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称“道”,侯国则是贵族、功臣封侯者的领地(不同于王国)。除此而外,对于边疆少数民族来归者,都安置在适宜地方,并特设“属国”,以属国都尉治理之,如天水郡勇士县(今甘肃皋兰县东北)、安定郡三水县(今甘肃固原北)、上郡龟兹县(今内蒙伊克昭盟乌审旗)皆设有“属国”。

汉朝在郡、县两级政区之上又设有州制。武帝为了分片监察各郡、国, 参仿前代的九州之说,分全国为十三州(或称部),每州由中央派遣刺史一员,按期巡察该州内各郡,检举不法,抑制豪强。十三州为冀、充、青、徐、扬、荆、豫、凉、益、幽、并、朔方、交趾,亦称十三刺史部。国都附近的七郡则另设司隶校尉以监察之。西汉时期,刺史并无驻地,州也不是一级政区。到了东汉后期,刺史官名改为州牧,有了固定驻地,其职权则由巡察各州升为执掌全州大权,于是州就成了县、郡之上的一级政权,州牧即为一州之长。

两汉的政区制度是逐步完整起来的。东汉时,分为州(或刺史部)、郡

(王国)、县(邑、道、侯国)三级政区,其长官分别为州牧、郡守(王国相)和县令(长、相)。两汉的地方行政制度,比秦朝周密而完备,其对后世的影响也较秦为大。

汉对西域(今新疆)采取了另一种不同于郡县制的政策。西域当时有三十六个绿洲小国,后增至五十多国,武帝时,西域各国臣服于汉。汉朝承认西域各国原有政权,并不派官直接干预其内政,只派西域都护驻在鸟垒(今新疆轮台县东大野云沟),以保护并监督西域诸国,兼调解其内部纠纷,这种允许属国自治的政策创自汉代,其对后世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魏、晋、南北朝时期,全国政区变动频仍,但其制度则基本沿袭汉代, 这里不作介绍。

公元七世纪二十年代,唐朝初年即着手调整南北朝以来混乱的行政区划。首先确立了州(也曾称郡)、县两级行政区制,废除了汉、晋分封诸国的制度。各州、县皆按其地理形势、面积、人口、物产等条件划分等级,州分辅、雄、望、紧、上、中、下七等;县分京、畿、望、紧、上、中、下八等。开元、天宝之际,郡(州、府)三百二十八,县千五百七十三(《新唐书·地理志》),郡、县总数比两汉盛时有所增多。

在州(郡)、县两级政区之上,贞观初年又按山、川地理形势划分全国为十道,即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岭南十道。当时十道只是地理区,并非政区。到了开元年间,由于南方经济发展,地方富庶,又分山南道为山南东、西两道,江南道也分为东、西两道, 并增划出京畿、都畿、黔中三道,共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采访处置史、观察处置使),检察道内的非法,如汉刺史之制,其采访使各有固定驻地。这样,在开元之后,“道”就成了州、县之上的一级大行政区,唐的政区由原来的州、县两级进而成为道、州、县三级。

开元年间,为了加重若干州的地位,又设有府制,以雍州(京师)为京兆府,洛州(东都)为河南府,并州(北都)为太原府。后来把陪都以及皇帝驻过的州城也都定为府,计共十个府,各府乃州之中的地位较高者,并非另一级政区。

唐朝对边疆各民族地区,仿汉代都护之制,设置过几处“都护府”,以管理该地区的边防、军事、民政事务,但也不直接干预各族内政。其重要且延续较长的有:安东都护府,统理东边务,曾驻平壤;安北都护府,统理阴山以北边务,驻地曾在和林(今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哈尔和林)、中受降城

(今包头附近)等地;单于都护府,统理阴山东北方边务,多驻古云中城(今内蒙托克托);安西都护府,统理天山以南边务,驻西州(今新疆吐鲁番高昌故城)及龟兹(今库车);北庭都护府,统理天山以北边务,驻庭州(今新疆吉木萨尔);安南都护府,统理交州等地边务,驻交州城(今越南河内)。这比起汉代只设一个西域都护(或长史)又有新的发展。

早在景云年间(公元 710—711 年),在幽州(今北京地区)及凉州(今甘肃武威地区)就设了节度使,以总管几个州的军、政事务,其级别相当于当时各道的采访使。到了天宝年间,边境各地的节度使已增至九员,各辖数州之地。安史乱后,节度之设愈多,他们各据数州,控制管内政、军、财权, 专横跋扈,世称藩镇。节度使之割据,并非唐代行政区划的基本制度,这里不作介绍。

总地看来,州、郡、县或道、州、县三乃是汉、唐的基本政区制度,对

边疆民族地区,许其自治而设立都护以监督其军、政大事,也是汉,唐两代都采用的政策。

宋朝建国以后,在政区和地方政权方面,仿用了唐代的政区制,改革了唐代的政权制,可谓是有沿有革。在政区方面采取了三级制,即划全国为若干道,后改为“路”,路下一级为州、府、军、监,再下一级为县。宋鉴于唐末、五代藩镇割据之弊,建国不久,首先收回了节度使的兵权,继则在各道设置高级官员,称“转运使”,主管收集道内各州财赋,并通过水陆转送中央,这样就把各地方的财赋及其大权收归了中央,进一步解除了藩镇之患。转运使的职权后来不断扩大,财权之外兼掌资贼、刑讼、按察、边防等权, 各道大权悉归其握,于是改道为路,路乃成为最高级的地方政区,按元丰年间(1078—1085 年)统计,全国有二十四路。

路之下为府、州、军、监。州之有重要城市者设府,如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今洛阳)、南京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北京大名府(今河北大名)等等。军在五代时期是军区,宋朝沿用其称,但与州平级,下辖数县。监是有矿冶的地区,也兼管县,与州平级。元丰年间,全国有府、州、军、监二百九十七,县一千二百三十五。北宋盛时的版图也远逊汉、唐,今拒马河一线以北属辽,今陕北、甘、宁则属西夏。因为国土面积小,所以县数也少于汉、唐。

与宋朝同时,北方尚有辽、西夏、金等国,三国各有其政区及制度,因其制并未通行于全中国,这里暂不介绍。

元统一中国后,划分全国为十二个大政区,山东、西及河北之地谓之“腹里”,直属中央。其他各地分为十一个“行中书省”,为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征东等行中书省,是为第一级政区。行省作为政区名称,起源较早,南北朝时期,在地方上就有过“行台省”的设置,意思是中央机构台、省的分设,各有辖区,实际上已是州、县之上的一级政区。但其为时不久,且未成为定制。到了金代,已有陕西、河北、河东等行省的设置,但仍不是全国一致的政区制度。到了元朝才成为定制,成为最高一级的地方政区。因为元代中央机构有尚书省、中书省,所以大政区名也称行尚书省、行中书省,简称为省。

元朝的政区是四级制,行省下有路、州(府)、县三级。以腹里为例, 它不属路二十九,路属州九十一,州属县三百四十六。按《元史·地理志》记载,至元二十七年,全国有行中书省十一,路一百八十五,州三百五十九, 县一千一百二十七,军四,安抚司十五。军、军抚司等是设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机构。

明朝对元的行省制作了改革、调整。改行省之名为“承宣布政使司”。除京师(今北京地区)及南京(今南京地区)称直隶外,全国其他各地划分为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计有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广东、福建、浙江、江西、湖广、河南等。布政使司只理民政不管军务。布政使司之下再划分为府、州,相当于元代的路,府、州之下即为县, 所以明朝的政区是三级制。

清朝又改布政使司为省,全国省数增至十八,即直隶(今河北省)、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同治年间,改台湾及新疆为省。光绪初年,又将奉天、吉林、黑龙江改

为省。迄于清末,全国共有二十三省。省之下分为府、州,府、州之下为县。所以清朝的政区基本上也是三级制。

对于边疆各民族地区,采用了不同于内地的政治区划及统理机构,其政策是:“因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对于内、外蒙古及青海蒙古族地区,根据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盟旗制,进行了划地分封。旗相当于内地的县;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为盟,相当于内地的府、州。当时在内蒙有六盟、四十九旗,青海有二十九旗。在西藏则设“钦差驻藏办事大臣”,以监督全藏的重大政务(军队、司法、外交、财权、达赖、班禅的继位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