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至清朝的土地所有制
关于这个问题,争论的中心是何种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问题。
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土地国有制。如侯外庐认为,皇族土地所有制,也就是土地国有制是占支配地位的,它贯串于秦汉以来的全部封建史。这种土地所有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秦汉到唐代的天宝末年,以“军事的政治的统治形式”为主,以劳役地租为主要的剥削形态; 后一个阶段是从唐代安史之乱到清初,以“经济的所有形式”为主,以实物
地租为主要的剥削形态。在这两个阶段,皇族土地所有制的本质始终未变, 只是经营方式有所改变。除了皇族土地所有制之外,还有与之共存的许多领主占有制和一定的私有制。
主张土地国有制占支配地位的人在一些问题上也有分歧。例如李埏对土地国有制的理解就与侯外庐不同,他不同意把土地国有制称为皇族土地反有制。他认为,皇族以至君王并不等同于国家,君王也具有私有主的性质,而国有土地还不是皇帝的个人私产。在秦汉以后,除了土地国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以外,还有大土地所有制,小农土地所有制和残余的村社所有制。
另一部分人认为,在不同的时期曾先后存在过土地国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前期是土地国有制占主导地位,后期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如贺昌群认为:“秦汉至隋唐是份地土地占有制,宋以后是地主土地占有制, 如果再严格划分,均田制崩坏以前为份地土地占有制,两税法成立以后逐渐发展为地主土地占有制。”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如胡如雷认为, 由于地主是农民剩余生产物的最主要的占有者,所以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占支配地位的。张传玺也认为,从战国到清朝的两千年间,一直“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本土地反有制形式。”
另有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存在或破坏,决定了社会治乱和皇朝兴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