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和秦朝的土地所有制

不少人认为,商鞅变法“开阡陌封疆”是变土地国有制为土地私有制。朱绍侯更进一步提出商鞅变法所建立的土地制度叫“辕田”或“名田”,两者都废除了井田制下的土地定期分配和还受制,而建立了土地私有制。但是, 高敏认为,商鞅变法只是改奴隶制土地国有为封建国有制。

一些学者认为,秦代同时存在着几种田制。但对哪种田制占支配地位这个问题却有不同看法。

唐赞功认为,秦代存在着封建地产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以及自耕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但是当时只有封建地产土地所有制是不断发展的,其它土地所有制形式都是受它制约。熊铁基、王瑞明认为,秦代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是受私有制制约的,处于一种补充地位。与上述意见相反,吴树平根据秦简有“授田”的记载认为,秦代以国家土地所有制为主,以地主土地私有制为辅。

张传玺认为,战国时期的土地买卖关系是土地私有制已存在的标志。他还认为,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是秦王朝从法律上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而李永田对此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这里的“实”字是“充实” 之意,是秦王朝驱民归农的一项措施;与土地制度并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