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封建论

主张中国的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的有范文澜、翦伯赞、杨向奎、徐中舒等先生。

范文澜先生在《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问题》中,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范老认为判断“一个社会的性质是由当时处于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即基的所有制来决定的”。

封建制度的基础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西周时期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已普遍存在。

周天子是生产资料和生产工作者的最高所有者。周天子在王畿内有大块公田,作为收入的主要部分。又在王畿内分封许多卿大夫采邑。在王畿外分封许多诸侯国,这些受封的大小领主,不仅要尊敬周天子的权力,而且贡献服役。对于不相贡的领主,天子有权处罚。诸侯在国内,同周天子一样,分封卿大夫采邑;卿大夫在采邑内立“侧室”和“贰宗”。天子、诸侯、采邑主都通过分封,建立起自己的权力,形成整套的统治体系。周初的大封建, 从所有制的意义来说,就是自天子、诸侯至于采邑主,大小土地所有者向农奴(主要的)和自由民身份的农民(次要的)征收地租,他们之间存在着封建的生产关系。

范老根据《诗经·周颂·臣工》“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艾”的记载,说明西周的生产者已经有了自己的劳动工具,这正是封建经济和奴隶经济最根本的区别。另外,《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等记载中,分析农夫们还有了实际上属于他们的土地,他们有自己的经济,并且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他们一部分时间要在地主的土地(公田)上以力役地租的形式向土地所有者贡献其无偿劳动,另一部分时间在自己所使用的土地(私田)上从事生产。

公田、私田和分封,构成了西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建立在这个经济基础上的最重要的上层建筑是宗法制度。

范老认为,生产工具制作的变化,在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上,不一定是决定性的。封建制的产生,首先应该从剥削形式的变更上,也就是从阶级斗争的效果上着眼。尽管西周还存在着奴隶从事生产的现象,但是,这只是个别情况,不能因此而得出西周不是封建社会的结论。

主张西周封建论的史学家们,尽管他们的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在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上又有所不同。徐中舒先生认为西周的土地制度是一种家族公社的田制,“公田”、“私田”之分。“私田”是公社成员的份地,“公

田”是统治者借民力耕种的田地。公田、私田有一定的比例,十比一或八比一。生产者属于家族公社的自由民或村公社的半自由民。这种有一定比例的服役制,应当属于封建社会的劳役地租。从西周的田制看,它属于封建社会形态。从西周到春秋时代,国人和野人成为两个对立的集团。

对于西周封建说,不少学者提出了异议。如郭沫若先生认为西周仍是奴隶社会。比如,周人灭殷后,将殷遗民或原属于殷人的种族奴隶“殷民六族”、“殷民七族”和“怀姓九宗”大批地转化为周人的种族奴录。又如周代的农夫“众人”、“庶人”事实上是一种耕种奴隶。他们可以被主人任意地买卖或屠杀。《臣工》“命我众人,庤乃钱镈”的记载,是国王对田官们讲的。“乃”字是指田官们,意思是说“叫农人们调整好田官们所管理的耕具”, 而无法理解成农民有了自己的工具。《大田》是田官们做的诗,其中“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中的“我”字,是田官们自指,而不是指农民。从诗中只能看出做诗这位田官有了私田,看不出农民有了私田。因此,断一“周初农夫有一点土地和劳动工具”,“在公田上劳动的人主要是农奴而不是奴隶”, 都是值得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