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跨国公司技术转让的方式与策略

一、跨国公司技术转让方式

跨国公司通过商业性手段转让其技术的方式有很多,而且根据不同的市场目标战略进行灵活应用,目前跨国公司最常用的几种技术转让方式为:

(一)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一直是跨国公司进行其国际技术转让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渠道。通过这一方式,跨国公司把资金,设备连同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等一齐投向国外子公司。在这种技术转让形式下,母公司在技术转让方面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子公司只能接受母公司的技术转让,并保证由转让而得到的技术不能随便再转让或扩散。

(二)许可证贸易

许可证贸易是由技术转让双方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的形式而进行的一种技术转让行为,即技术转让方(卖方)允许技术接受方(买方)在一定商业条件下得到、掌握和使用自己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和商标,并从法律上获得从事使用上述技术进行商品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合法权利。为此,技术接受方必须支付技术费用及其他报酬,并须承担保守技术秘密及其它有关的义务。在跨国公司的技术转让中,如果是单纯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内容的许可贸易合同,通常称为许可证协议;如果是含有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它技术内容的机械设备转让的许可合同,则称为技术转让合同。在许可证贸易中技术接受方所取得的是转让技术(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其所有权,因此,许可证协议或合同按照技术被许可人(接受人)是否取得许可证项下的专利、专有技术的独占使用权可发为 3 种:(1)独占许可;

  1. 排他许可;(3)普通许可。对于不同种类的许可证协议或合同,技术转让人所收取的技术使用报酬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是技术转让人收取的技术使用报酬,与技术接受人取得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使用权的独占程度成正比关系,即独占许可证要价最高,排他许可证要价次之,普通许可证要价相对较低。

(三)特许专营

特许专营是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迅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技术转让形式。特产专营是指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营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方式和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一种技术传让,技术接受方为此要向技术转让方支付一定的特许费。特许专营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各个使用同一商品名称的特许专营企业,并不是由一个企业主经营的,技术接受人的企业不是技术转让人企业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也不是各个独立企业的自由联合,它们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特许专营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适用于商业和服务业,也适用于工业。现在欧洲、美洲以及亚洲的跨国公司,尤其是第三产业部门的跨国公司, 广泛采用这种技术转让的方式,在国际上转移其技术,同时借此维持公司在国际上的垄断优势。

(四)交钥匙工程

交钥匙合同是跨国公司把成套工厂设备买卖与技术转让结合起来的合同。采取这种形式进行的技术转让项目大都含有较为复杂的劳动过程形式的技术,其特点是转让的技术规模大,各环节之间配合要求严密,专有技术成

份高,其赖以进行的市场是外部市场。世界上从事化工、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的跨国公司绝大多数的国际技术转让都采用这种形式。

(五)合作生产

合作生产是跨国公司内的某一企业与一个或多个其它子公司或它国企业为共同生产某一产品而进行的生产上的合作。合作双方(或各方)根据各自的生产、管理或销售等技术特长商定经营的专业分工,各自提供设计和生产制造手段,分别完成不同的零部件,然后在一方装配成产品;或者双方(或各方)根据合作生产协议的规定,分别制造对方所需要的零部件,然后相互交换,各自分别组装成自己的产品,各方负责自己产品的销售。合作生产协议所采用的技术,可以由一方提供,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进行生产, 也可以共同研究,共同设计,共同确定零部件的规格,在技术上互相合作, 取长补短。在合作生产协议中往往不包括销售协作,即利用一方现有的较完善的销售网,建立起共同的销售渠道。

(六)合作研究与开发

合作研究与开发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或他国公司之问共同研究开发技术项目的合同,研究与开发成果常为合作双方(或各方)共同享受。合作研究与开发后,双方可以分开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也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合作生产。跨国公司选用这种方式进行国际技术转让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技术使用的特点、生产加工要求和条件、生产成本因素、市场销售方式等方面情况。

(七)跨国公司之间技术互换协议

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为了共同维持在某些领域的控制地位,相互之间订有互换技术的协议,双方通过享有对方的新技术发明,提高各自在某些领域的技术垄断地位。

(八)技术咨询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是在某一技术领域中拥有绝对优势的跨国公司内的咨询工程公司,与子公司或他国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根据这种合伺,跨国公司的咨询工程公司负责解决雇主所提出的技术课题,或向雇主提供某种技术服务。跨国公司通常利用其雄厚的技术实力获得技术咨询费。

(九)补偿贸易

在补偿贸易中,跨国公司向国外独立企业提供机器设备、生产技术、原材料和劳务,后者以进口设备和技术所生产的产品或以双方确定的其它商品或劳务来清偿其贷款。补偿贸易通常是跨国公司向外部市场转让技术的方式。

二、跨国公司技术转让的策略

(一)跨国公司技术转让方式的选择策略

跨国公司技术转让方式的选择策略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以下所列因素是影响技术转让方式策略选择的主要因素。

  1. 跨国公司要根据所转让技术的性质来选择技术转让方式。

跨国公司转让技术的性质可以根据制定技术的角度不同分为以下几类: 从表面形式上分,技术可以区分为产品实物形式的技术(如设备),劳动过程形式的技术(如工艺)和信息形式的技术(如配方);从内容上可分为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从公开程度方面可分为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一般技术;

从环节上可分为适用于技术设计环节的技术和适用于制造环节和使用环节的技术。跨国公司的决策者们通常是根据技术特性来选择技术转让的最佳方式。例如:跨国公司包含有大量不公开的专有技术成份的化工、冶金行业技术转让时,多采用从头到尾的一揽子技术转让的交钥匙工程的方式。再如计算机软件产品,其技术特性表现在设计环节和使用环节,跨国公司对此技术的转让则多采用合作研究与开发,或许可证贸易的技术转让方式。

  1. 技术转让可用市场的经营环境是决定跨国公司选择其技术转让方式的一个重要因素。

跨国公司技术转让可用市场的经营环境包括其可用市场所在国的有关政治经济政策、法律制度、对外贸易与国际收支状况、国民收入水平、生产技术水平以及普遍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等等,跨国公司只有选择适应可用市场经营环境的技术转让方式,才能达到通过技术商业形式的转让维持其技术垄断的优势和取得高额技术转让利润的目的。例如,跨国公司在对生产管理技术水平普遍低下的可用市场转让技术时多采用建立合资经营企业的方式;对于实行拒绝接受国外资本投资经济政策的国家则采用许可证贸易,而不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来带动其技术向这些国家转让。同样,对于那些外汇储备不足,外汇支付能力较低的可用市场,跨国公司的技术转让则多采用与信贷因素相结合的补偿贸易形式。

  1. 技术转让方式的经济效果从技术收益率方面决定了跨国公司技术转让方式的选择。

具体地说跨国公司选择技术转让方式的过程,是考虑各种转让方式对公司优势开发所导致的成本和收益的权衡过程,因此,技术转让方式选择的具体标准是技术产品总附加价值的最高增值。跨国公司技术产品的总附加价值主要有以下五部分组成:研究与开发的附加价值;加工过程的附加价值;装配过程的附加价值;市场分配的附加价值;销售过程的附加价值。许多跨国公司为了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较多地采用资本直接投资的方法在国外投资设厂的方式转让技术从而降低加工和装配过程的成本,并轻而易举进进入可用市场,获得从加工过程到销售渠道四个过程中的技术产品附加价值的增值。而对于一些技术产品附加价值的增值环节处于研究开发和销售环节的技术转让,跨国公司则多采用与国外公司合作研究与开发和合作生产的方式,来转让技术增加技术产品的附加价值。

  1. 跨国公司在充分考虑技术产品生命周期和技术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的基础上选择技术转让方式。

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也就是市场营销当中提到的商品生命周期。技术的生命周期大致分为创新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和衰退阶段。技术产品生命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跨国公司技术转让的方式选择。例如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技术,在进入成熟期各其在母国内或子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市场所能取得的经济利润变得很小,跨国公司就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把该技术转让到其它市场利润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因而多采用补偿贸易的方式转让该技术。又如一项国内外市场大,研究开发资金耗费较多的技术处于创新阶段,跨国公司对其保护的最佳方式是申请专利,垄断技术。在国内生产,然后通过跨国公司完备的销售网满足市场需求。该项技术转让的方式多采用独占许可来控制技术传播的范围避免公司过早失去技术的垄断优势。再如一项处于衰退阶段的技术,其产品已经完全标准化,竞争主要表现为销售价格,而不是技术优

势的垄断,跨国公司就会选择原料和劳动力价格低廉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该项技术的转让,从而从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外流中获得好处,以回收该项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投资。

(二)跨国公司技术转让时间的选择策略

跨国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技术的生命周期对技术转让时间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跨国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可以分力以下五类:一是支配地位。即跨国公司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或战略设计,能够左右其它竞争者的活动,在同行业中居支配地位;二是优势地位,即跨国公司在其经营战略上不受竞争对手行为的影响,可以保持长期的稳定性,能够采取独立姿态或行为,并不危及到长期地位。三是有利地位。即跨国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比竞争对手较高平均市场份额的机会来改进所处的市场地位,在个别策略上还具有一些优势。四是维持地位。即跨国公司有足够满意的经营业债以保障其业务的继续,但只具有少于平均市场份额的机会来改进自己所处的市场地位。五是微弱地位。即跨国公司目前的经营业债不够满意,但存在改进的机会。

就同一技术而言,处在不同市场竞争地位的跨国公司进行技术转让的时间和原则是不一致的。例如,市场上有两家跨国公司同时拥有一项具有优势的新技术,其中一家为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 A 公司,另一家为在市场上具有有利地位的 B 公司。这两家跨国公司在选择该项技术转让时间上出现了明显的不同,在该项技术处于创新阶段时,A、B 两公司都不向外转让该项技术,但两者不转让的原因各不相同,A 公司是要全力以赴推进该技术产品的市场份额,保住其支配地位;B 公司则是全力以赴或是有选择针对性地推进该技术产品的市场份额,试图改变其市场竞争地位。该技术处于发展阶段时, A 公司为了保住市场竞争的支配地位和市场份额在增加生产投资的同时,严禁该项技术向外转让,而 B 公司则要改变其市场竞争地位,在有选择地于可用市场推进市场份额的经营战略指导下,就可能会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可用市场转让该项技术。当该项技术处于成熟阶段,A 公司为了保住其支配地位并与行业同速增长,在严格控制生产投资的同时,经过严格审核,在地区、市场和对象上有选择地转让技术,而且转让条件十分苛刻;B 公司为了维持已有市场竞争地位,实行自我保护,则愿意以较优惠的条件转让技术。当该技术处于衰退阶段,A 公司出于保护其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有选择性地转让该技术;B 公司在此时只是采取维持现有市场的经营战略,并主动寻找买方企业,积极转让技术。由此可看出,跨国公司技术转让时间选择策略的得出是综合考虑跨国公司的市场实力和技术生命周期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