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发达国家对跨国公司的政策

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经济发达,它们既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输出国,又是大输入国。它们有关跨国公司的政策,受它们既是母国又是东道国双重地位影响。发达国家作为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外来投资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政策——相对放开态度,但是,当它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感觉到受跨国公司影响时,其政府会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当然,无论对跨国公司采取正式的或非正式的限制,在东道国政策中只占有相对次要的位置,更为主要的更能反映这些国家政策特征的,仍然是相对开放的态度。

一、发达国家对外国跨国公司的政策

发达国家对跨国公司的利弊得失,有大体一致的评价标准,因此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外国跨国公司采取比较自由主义的政策。一般来说,多数发达国家鼓励新进来的跨国公司,有的国家还实行某些保护奖励措施。但当外国跨国公司可能产生控制国民经济的危险或者有丧失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威胁时,某些发达东道国对外国跨国公司也会产生一种警惕、戒备和不放心的心理,进而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政策。如防止外国人接管的保护措施和把关键部门保留给本国企业,甚至采取特别立法和审查程序来处理外国投资。

(一)设立审查批准机构,严格审批制度。

尽管在西方国家极力主张自由竞争,但是,在发达国家对外资的限制还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在投资审批方面许多国家都设立审查批准机构,建立了严格的审批制度。

联合国调查资料显示,除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瑞士、英国和美国外,其他经济合作组织国家都规定要正式审批流入的直接投资,只是审批程序的范围和限制各国有些不同。

最全面的审批程序见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在这两个国家,外国投资能否得到批准,完全取决于它们能否给东道国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利益,即它能否促进竞争与效率的提高,增加本地就业机会,利用本地资源,当地人参股以及刺激出口等。

(二)制订部门和股权政策、限制投资部门控制股权。

发达国家一般对外资投放部门的限制较少,对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国一般部门的投资都没有限制和股权拥有的比例,他们特别欢迎那些对新兴工业, 能大量增加就业机会的产业,以及开发不足地区的投资。但对某些特殊部门则全部或部分地不许新的外资进入或现有外资企业的扩大。对自然资源开发,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政府采取欢迎态度,而加拿大政府则对石油、天然气部门的外资进行一定限制。长期以来,日本对外国投资采取限制的政策。1973 年以来改为比较自由化的政策,放宽对外资进入的条件,但对它认为尚未具有国际竞争能力,需要加以保护的产业部门,仍然采取相当严励的限制政策。

各国对外资所采取的限制形式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

1 对进入某些部门的外资股权和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加以限制。日本限制

300 多种产业中外资最高持股 50%,实际上最高只达 25%,爱尔兰对银行, 法国对投资公司,挪威对旅行社,瑞典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以及瑞士对铁路运输机构的董事会成员的国籍都作了明确规定。

  1. 不允许多国公司和外资企业进入某些行业和职业,除非是根据有关国

际协定或有关国家问的互惠待遇。一般不允许外资存在的关键部门是:国防工业、公用事业、国内交通运输、银行以及与保持民族文化有关的部门如广播事业等。但各个国家的具体规定又有不同。

  1. 对外资企业进入某些行业设立专门审批机构和规定特殊管理条例,如澳大利亚、联邦德国、意大利、瑞士和英国对银行、保险公司、信贷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属于这种情况。

  2. 由东道国政府或私营企业垄断某些部门或行业,通过这种方法限制外资渗入。

但与此同时,发达国家政府还通过种种形式,制订政策将外资引导到某些重点部门或行业。如日本重点辅助微电子产品、微生物与遣传工程、“新材料”、光纤维、激光、电脑(包括发展软件)、宇航等行业的发展。在奥地利,半导体及其他电子元件、检测与控制设备、机器人等,已被具体确定为需要大力发展的部门,并已提出一整套宽厚的税收与金融奖励,来吸引外国向这些领域投资。

(三)鼓励外资投入,限制投资方法。

为吸引外资,鼓励外资与东道国某些经济发展目标保持一致,发达国家对投资者提供了多种奖励措施,其中包括常见的赠予和贷款、贷款担保,津贴和股份投资等直接的资金补助;加速折旧,投资减税,降低税率和规定免税期等税收奖励;允许接受政府采购,提供关税和配额保护,提供受过培训的工人,对财产没收给予担保和公正解决争端等作资金和非税收方面的奖励措施。在鼓励投资这一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十分相似,只是发达国家更倾向于依靠直接的资金补助,而发展中国家主要依靠税收和关税奖励措施。另外,在发达国家,获得投资奖励的主要是国内的投资者。

发达东道国对跨国公司收购本国企业一般不作限制,但对“关键企业” 的接管,美国和德国规定收购前须作出报告。另一方面鼓励本国企业的合并, 以便增加实力,抵制外国跨国公司的吞并。

(四)要求实际贡献,实行国民待遇。

对跨国公司实际贡献的要求,最常见的包括增加本地劳动力成份成本地材料成份的规定,以及对进出口的限制。关于这一点,发达国家并不象发展中国家那样普遍。但是,在有些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业、加拿大等国,也制定出了这方面的要求。美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一直反对外国对美国跨国公司的实际贡献作出具体要求,认为这样做会使国际贸易与投资流动趋向不正常,从而对美国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但是,在其他国家越来越多地作出这类要求的情况下,以及考虑到美国经济中存在的种种现实问题,从 80 年代初开始,美国也对其他国家在美国的子公司考虑采取措施,对它们的实际贡献作出具体要求。但是,发达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限制政策一般是很谨慎的, 因为限制(或歧视)政策的后果一个时期并不明显,一时得益或改善本国在分享利益中的地位,但未必是长远的上策,如果遭致对方的报复,对本国对外投资也将产生不利影响,使眼前利益蒙受得而复失的危险。所以,发达国家在整体上对外来投资还是承担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发达国家对本国跨国公司的政策

对外扩张是垄断资本自身发展的需要,代表垄断资本利益的发达国家政府,根据对本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利弊的分析,认为支持和鼓励跨国公司是它自己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发达国家中的大多数国家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因而长期以来,这些国家对跨国公司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政策,只是在六十至七十年代,西欧国家为摆脱来自美国大公司的控制,曾采取过某些限制性措施,进入八十年代以后, 发达国家对跨国公司采取了鼓励与管理相结合的政策。

进入八十年代以后,发达国家对本国跨国公司的政策有了显著的变化, 一方面表现为对跨国公司采取更多的鼓励措施;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对跨国公司的海外活动加强必要的管理。具体政策反映在以下三十方面。

(一)加强母国企业的竞争力。

美国政府从过去的中立态度中已有所转变,在它的政策声明中再次强调,外流私人投资是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援助的主要形式。有些国家还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跨国公司向海外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向跨国公司提供出口信贷、对技术发展和高科技部门提供支持,提高本国货币汇率,放松反托拉斯适用范围等等。

(二)保护国外投资。

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母国对其海外投资所提供的保护,内容随东道国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对在发达国家进行的投资,母国政府的重点,一是确定资本自由流动,二是保证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能够得到国民待遇。对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母国政策更加强调的是经营或契约安排的稳定性和国外投资的安全性。为此,母国采取了同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条约,建立投资担保计划等两方面的措施。

(三)维护母国的利益。

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母国政府在向跨国公司海外投资提供保护的同时,还要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并尽可能从对外投资中获得好处。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母国的政府措施。主要有:审查外流投资,关心母国就业机会的变化,努力减少跨国公司偷税避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