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的政策
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把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作为取得外资来源的重要渠道,同时,跨国公司还带来一揽子的生产要素,东道国可不承担偿还外汇的义务,因而确实是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一个来源。如果运用得当,政策正确,再加上有利的国际环境,就可以有助于发展中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甚至可以推动东道国的经济起。
一、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政策的类型
发展中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规模不同,资源、人口、市场情况不同,对经济发展战略和跨国公司作用的评价不同,对外国跨国公司采取的政策也就有很大的差异。
(一)新加坡等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采取完全接受的政策。
新加坡由于资源缺乏、领土很小、人口不多,建国之初几乎没有什么象样的工矿企业,仅有的一些企业又多为外国资本所有。因此,选择了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外国的销售网,使产品进入世界市场的方法,实行外向型经济政策,让外国跨国公司大量进行投资。
新加坡政府没有制订专门的外资管理法,而是通过优惠政策,引导跨国公司投资方向,使之符合政府经济发展计划的目标。同时对任何国家的跨国公司一视同仁,跨国公司只要履行新加坡国内公司必须遵守的规定和有关合同,即可自由经营。由于实行这种政策,符合它的国情,因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使之成为一个富裕繁荣的新兴工业化国家。
(二)印度等国家对跨*公司的投资采取比较严格限制的政策。
印度原本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大国,由于主要采用发展重工业,实行公私“混合经济”和有计划地发展工农业,取得了相当大的效果。但对外国投资则较多地采取限制措施。1956 年的工业政策决议(以后又经过几次修改)规定:重工业、基础工业及国防工业,外资不能进入建立新企业,对私人资本也下开放;十几个部门工业,以国家经营为主,有限制地向国内外私人资本开放;除前两类以外的工业部门,一律向国内外私人公司开放。在股权方面, 1973 年的外汇管理法,进一步加强了限制措施,规定外资股权要减少到只占公司股权的 40%,只有提供印度尚不拥有的先进技术,印度政府认为需要优先发展的部门,以及出口额之生产额 60%以上的公司可以例外。在技术引进方面,规定只能从外国公司那里引进印度急需的适用技术;在一切合营企业中,外国技术必须向印度公开,并相应地培训印度技术人员。在税收方面, 给予新兴工业中外资企业及参与落后地区开发的外资企业以有限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的利润进出,必须经过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等。
印度政府执行的自力更生,防止外资控制的政策,是很有成绩的,但也产生一些消极影响。八十年代后半期,印度政府在对待外国直接投资方面, 开始采取比较放宽的政策。
(三)大多数发展中东道国对待跨国公司实行既利用又限制的政策。 由于跨国公司对发展中东道国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作用,又有消极的影
响,因而发展中东道国对待跨国公司的政策也就很自然地具有两重性,既要发挥其积极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面,又要加以引导和限制,以减轻以致避免其消极作用,即所谓利用与限制相结合的政策。
二、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的限制和利用相结合的政策
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所采取的政策经历了一个摸索与认识的过程,即从简单地对跨国公司加以严格的限制。到跨国公司采取既限制又利用的政策。
从六十年代开始,西方跨国公司大规模地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由于它们采取的是一种新殖民主义的政策,因此,大规模的直接投资,不仅未能从整体上提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反而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了许多严重的消极影响,从而激起了发展中国家强烈的不满情绪。从六十年代中期开始,发展中国家提出加强经济合作,共同努力摆脱对西方国家控制,六十年代末期忖诸实践,直到六十年代末期,发展中国家在对待跨国公司的政策方面,才表现了较大的务实性、灵活性和成熟性。对西方跨国公司采取了既限制又利用的政策,即在跨国公司的活动同本国目标协调一致的同时,较大程度也发挥跨国公司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限制和利用的具体政策,可归纳为如下四项:
(一)鼓励跨国公司的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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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如东盟国家向外国投资国家保证,不实行国有化;不逐步减少外国在公司股权比重;允许外资拥有全部股权;不限制跨国公司对投资利润的安排。许多国家保护投资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如因特殊情况征用外资, 必须给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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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担保。允许外资企业及其它收益在符合外汇管理条例的情况下, 可以自由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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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对技术先进,出口比例高,有利于开发东道国资源的跨国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允许进口设备、原料和构件免税或以特殊减免件进入该国;税收减让、顺延、甚至有的国家给予十年免税待遇;降低或豁免土地使用税,政府可能在土地的使用上给予援助,或为了完成工程的需要同意修筑道路或其他公共设施;出口免征、减免关税,对再投资的所得免税或减税; 对符合东道国利益的某些部门、某些地区的投资降低所得税率或延长免税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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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出口加工区、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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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经济管理方面的种种限制。如对利润汇出比例的限制;公用事业收费及其它摊派和歧视性负担等等了合理限制。
(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引导和限制跨国公司的资金投向。
在部门或行业的选择上,大体说,不外是禁止那些涉及国家机密、经济主权、政治主权、精神文明建设(如广播、电视、报刊等)部门的进入;有些部门需要经过审查批准才能允许外资进入,如批发、零售商业、服务行业、教育事业。对于那些东道国急需加强发展的部门,则可运用经济手段加以引导。如新加坡规定:那些在 1981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新加坡开办的高科技企业可以获得额外的优惠,如在研究与发展方面的开支可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加倍扣除,对资本开支给予高达 50%的投资补贴,为获得制造技术特许而支付的一次性款项可以扣除,对用于研究与发展的成套设备与机械可以进行加速折旧。
(三)限制跨国公司的股权比例。
限制跨国公司的股权比例,是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对待跨国公司政策的三个主要特点之一。更确切他说,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对外资股权的控制采取了相对灵活的态度。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对股权的简单控制
并不等于对技术、商标、销售、原料供应等的控制,与其通过对股权的控制, 而失去获得技术和资金的机会,不如采取较为灵活的政策,既可保证东道国政治经济目标的实现,又能通过参与外资企业的管理,而满足自己对技术与资金的要求。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努力掌握住这样一个原则,即削减外资股权。但并不相应地削减外国的控制权或外国的利润份额。削减外资股权准许有一个合理的时期,合理的步骤,并在股权削减过程结束时,外国股权能有一个合理的最低水平,以便让外国投资者在企业管理中继续发挥有效的作用。
(四)监督跨国公司的业务经营。
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由专设机构对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加以监督和限制。如外商是否遵守合同,缴纳认股资金;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履行出口协议;任用人员是否以本地人为主;引进技术是否带有限制性商业措施;财务中心是否设在东道国境内,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利用转让价格或其他手段偷税漏税、逃避外汇管理等等。
为了便于检查监督,东道国往往规定子公司必须按时呈送各种报表,但检查监督必须依法行事,不能过于苛刻,以免影响跨国子公司的正常营业活动。
三、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对策的对策
在东道国(重点是发展中国家)的既限制又利用的政策面前,跨国公司积累了一套灵活多变的应付办法,使自己的经营适应东道国的政策。发展中国家对这种对策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跨国公司对东道国限制政策的抵制
为了抵制东道国的管理限制政策,跨国公司的对策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复杂多变的。它们对东道国限制政策的抵制办法大体有五个方面:
1.停止新投资,甚至撤出现有投资。
跨国公司如果认为东道国的限制已经超过应有的限度,投资环境对它已无吸引力,于是便改变对投资地区的优先顺序,到另一国去扩大投资,推迟或撤消预计的投资,甚至把现有的子公司关门大吉。东道国政府此时如果改变限制的程序,损失就会减缓。
2。搬出后合,由母国政府出面干涉。
在跨国公司受到东道国强有力的限制,而又缺乏应急手段时,跨国公司便会搬出后台,由本国政府出面干涉,迫使东道国让步,由于国外投资往往纳入本国政府投资保险系统,跨国公司更有理由要求政府的保护,例如 1963 年美国政府以撤销官方援助相威胁,迫使印度尼西亚改变没收美国公司资产的偿付条件。美国政府还常利用进出口银行的信贷和其在国际金融机构内的影响,去干涉东道国的政策。
- 阻碍东道国限制政策的执行。
主要采取刺激并取悦本地有关企业,发展本地合作者,通过合营分享所有权,组成多国籍企业等办法来阻碍东道国限制政策的执行。
- 改变进入策略与经营策略。
主要是改变业务范围,利用地区策略,控制销售渠道,操纵资金、利润的构成和流向。以上各种抵制手段,均可作为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通过彼此让步,做成交易。
- 诉诸法律及其它手段
利用法律的办法:一是通过法律与东道国政府控制政策作斗争;二是向东道国以外国家的法院起诉,其它办法如广告等。
由此可见,跨国公司抵制能力远比东道国及其限制政策表面看到的更为强大和多样。
(二)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对策的对策。
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行为能力发展很快,情况不断变化。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对策的对策,是东道国对跨国公司对策的重点。虽然发展中东道国一般说来,经济实力上处于相对劣势,也不居于象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之间互为东道国的地位,跨国公司实行抵制对策时对报复的顾虑也较少,加之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精干直接投资的人才和经验,对国际投资的动态也了解不深,但它们对跨国公司的抵制也不是无能为力的。
发展中东道国应通过以下途径,从根本上增强与跨国公司的谈判地位。1.提高对外资的认识,制订正确的对策。
对外开放,发展国际经济和技术交流是大势所趋,时代的需要,对外国直接投资一概排斥或无条件欢迎的态度是片面的,不足取的。发展中国家和跨国公司有着共同利益的一面,也有因目标不同而产生利害冲突的一面。因此,在对付跨国公司抵制行为时一方面要立足于利用其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随时警惕其消极的影响。限制不能把跨国公司通通吓跑。管理在于把它们引导到符合本国利益的轨道。要承认外国投资获取正常利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分利要遵循互利的前提,要承认直接投资是一种“得失总和不为零的游戏”。根据这些原则来制订政策,就会有相对的稳定性,持续性,就会有生命力。
- 加强法制建设,一切依法行事。
跨国公司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家的主权。一切企业图在同外推行母国法律,实行治外法规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谴责。为此,发展中东道国就要加强法制建设,制定比较完备的投资法律使跨国公司有法可依。投资行为受到规范。发展中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限制和利用,这样就能增强东道国的谈判地位。
- 建立统一的外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涉及外资管理方面的内容很广泛,如果分散管理,政策不能协调,必然导致政出多门,而又效率低下,工作上易出漏侗。因此,必须建立中央和地方权责分明的两级统管机构,提出吸收外资的产业结构优先顺序,对付新出现的倾向性的政策建议,审批和建议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这个机构应吸收有关部门高级官员联合办公,又有各方面的专家(经济、投资、贸易、金融、税务、会计、法律)参与,解决各种复杂问题。投资纠纷的仲裁机构必须健全,并有权威性。
- 培养高级专业人才,提高涉外队伍素质。
发展中东道国对待跨国公司的抵制政策是否强大有力,关键在于拥有高级专业人才。没有一批高级专业人员,一切皆无从谈起。在外资管理上迫切需要的是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人才、国际企业管理人才、国际经济法人才、国际会计统计人才、主要行业的技术经济人才。
- 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对策的针对性。
要加强对国际经济动态与跨国公司经营策略的调查研究。在此过程中,
除了一般地研究国际市场行情,国际经济趋势外,要分行业研究大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策略,做到知已知彼,心中有数。只有这样,才能在对付跨国公司的抵制政策时,不致处于盲目状。
- 实行投资来源多元化,减少对外资的依赖性。
吸收各方投资,实行投资来源多元化。一则可扩大外资来源;二则可以改变外资集中于少数国家的状况。削弱某国左右东道国投资的影响;三则可促进投资国相互之间的竞争,使东道国有区别对待和选择比较的余地,增强谈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