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

  1. 英国对印度的殖民统治

1858 年后,英国政府直接统治印度。1877 年元旦,维多利亚女王被宣布为印度女皇。1909 年 3 月,英国议会两院通过的《帝国立法参事会的法案》,即《1909 年印度政府组织法》规定,英王通过印度事务大臣对印度进行管理。印度事务大臣是内阁成员,对议会负责。印度事务大臣接管了原属东印度公

司董事会及印度事务管理局的全部职权。有一个顾问性质的印度委员会协助印度事务大臣管理印度。该委员会的人员不超过 15 人,不少于 10 人,任期

7 年,由印度事务大臣任命,其中至少有 9 人曾在印度任职或居住过 10 年。印度政府是印度的最高机关,由印度总督及其执行委员会组成。印度总

督称为“参事会总督”,也称副王,由英王任命,任期 5 年。总督的执行委

员会成员共 6 人,任期 5 年,由英王任命,外交部部长由总督兼任,其他各部部长由执行委员会委员担任。立法工作由中央立法议会进行。参加中央立法议会的成员有在职官员、应邀人士和当选人士。议员总数共 66 人。其中

包括: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的当然议员 6 人,英印军队总司令、总督、副总督、

英国官吏 28 人,总督直接任命的无党派人士 5 人,民选议员 27 人。法案还规定,在民选议员中,14 人由大土地占有者、穆斯林、穆斯林地主及加尔各答和孟买的欧洲商会选举产生;另外 13 人从各省立法议会议员中推举产生。该法案赋予总督以极大的权力。总督兼任中央立法议会主席;总督有权确认任何法令及其细则;立法议会只能就预算、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问题进行讨论或咨询;议员在涉及政府开支和税收问题时,不得行使否决权;议会不得讨论涉及伦敦和英印政府同外国和印度土邦关系的任何问题,不得讨论未提交议会讨论的任何问题;总督和议长有权否决任何决议和任何决议中的任何部分。实际上,中央立法议会并无立法实权,它只是实现总督意志的一个工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