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17 年的宪法

1917 年墨西哥合众国宪法,是 1910—1917 年墨西哥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的产物。1916 年 11 月 21 日在克雷塔罗城召开制宪会议,卡兰萨在会上提出

了由宪法委员会主席弗兰西斯哥·姆希卡起草的宪法草案,于 1917 年 1 月

31 日通过,2 月 5 日颁布,5 月 1 日起生效,后经多次修改。宪法共分 9 章

136 条。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一切公共权力来自人民。政体形式为代议制民主联邦共和国,由自由的、对内具有主权的独立州组成。人民通过联邦和州政权行使主权。政党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实体,各政党通过全民的自由秘密直接投票取得政权。联邦政权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议会。众议院每 3 年选举一次,参议院每 6 年

选举一次。行政权属于直接普选产生的共和国总统。总统任期 6 年,不得连

任。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由 21 名法官组成。各州的政权分别属于州政府、州议会和地方法院。宪法规定国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领导者。经济由公共、社会和私人 3 种成分组成。公共部门掌握具有战略意义的经济部门,其他两种成分受到法律保护。

宪法第 27 条规定:国家是土地、河流、矿藏的根本所有者;国家有权限制或没收私有财产;只有在墨西哥出生的或归化为墨西哥人及墨西哥公司,始有权取得土地、水流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或获得在墨西哥共和国开发矿山、水流或矿物燃料之租让权。国家得将同样权利授予外国人,但外国人应向外交部申明,同意:涉及此等财产时,即视同墨西哥人,从而不得就此等财产援引其本国政府之外交保护,如有违反申明,即应罚以没收如此取得之财产,归为国家所有。教会不得领有、经营或承典不动产;股份公司不得领有土地;农村公社得领有土地;国家将收回迪亚斯政权时期所让与的公共土地与河流;采取适当的方法拆散大地产,发展小块土地所有制,建立新的农村人口中心,并在总的方面鼓励与保护农业。

第 123 条规定:每日工作最高限度应为 8 小时。夜间工作最高限度应为

7 小时。禁止妇女与 16 岁以下儿童从事有损健康与危险之操作及从事工厂夜

工。禁止雇用 12 岁以下童工。12 至 16 岁儿童每日工作最高限度应为 6 小时;

每一工人每 6 日工作应至少享受一日的休息。对女工给予特殊劳动保护;工人所得最低工资应足以满足工人作为一家之长的生活正常需要、教育及其合法娱乐。同工同酬,不应因性别或国籍而有区别。工人劳动受伤可以得到赔偿。工人和雇主皆有权组织工团、工会等等以联合保卫其本身利益;法律应承认工人和雇主有罢工与闭厂的权利。雇主如无正当理由,或因工人加入工会或工团、或参加一次合法罢工,而解雇工人时,应负责履行合同,抑或付3 个月工资赔偿工人,二者听任工人选择。以及用仲裁与协商手段处理劳资纠纷,等等。这是当时资本主义各国中最先进的劳动立法。

此外,在一般政治改革方面,1917 年宪法继承了胡亚雷斯时代的 1857 年宪法精神,规定教会与国家分离;参政权;组织政治团体与进行民主活动的权利;组织合作社;扫除文盲;凡年满 21 岁(后改为 18 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的修改须有议会 2/3 的多数票通过。

1917 年宪法是当时拉丁美洲一部最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法。该宪法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对外国控制者和封建地主是一个沉重打击,特别是打击了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气焰,维护了国家主权,因而具有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