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1. 明治维新后的政治制度

1868 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结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以明治天皇为

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通过 1868 年的版籍奉还和 1871 年的废

藩置县,将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统归天皇管辖。 1868—1869 年的戊辰战争,平息了士族的反叛之后,日本开始走上近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轨道。

明治政府在“富国强兵”、“文明开化”和“殖产兴业”三大口号下, 实行一系列改革,以图彻底废除幕藩封建割据体制,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

但是,明治政府并未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农民依然过着贫困不堪的生活。因此,明治维新后,农民斗争比以前又有了新的发展。 1871 至 1874

年共发生了 80 多次农民暴动。农民反对官府擅自规定地价、高利贷剥削和物价上涨。1875—1878 年,爱知县 43 个村的农民坚持斗争两年多。1876 年

12 月,由三重县开始的起义,迅速波及到爱知、岐阜、和歌山等县,有数十万农民参加大起义。起义者袭击官府,焚烧各种簿册文件,捣毁监狱,释放全部犯人。这些声势浩大的起义迫使政府让步。 1877 年 1 月,政府宣布将地税率从地价的 3%降为 2.5%。

明治政府在经济上给大资产阶级和大商人种种特权,引起中小资产阶级的不满。从 70 年代起,出现了反对专制政治、争取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权利的自由民权运动。参加这一运动的有中小资产阶级、中小地主和部分士族知识分子。福泽谕吉(1834—1901)发表的《文明论概论》和《劝学篇》,对自由民权运动起了推动作用。

1874 年 1 月,板垣退助(1837—1919)、后藤象二郎、江藤新平、副岛种臣等被排挤下野的参议向政府提出建立民选议院的建议书,并组织“爱国公党”,成为自由民权运动的发端。同年 4 月,板垣和片冈健吉(1843—1903)

等在上佐成立“立志社”,宣扬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 1875 年,“立志社”与其它性质相近的地方团体代表在大阪集会,将爱国公党改为爱国社。1877 年 6 月,片冈健吉等向天皇提出弹劾政府的建议书,着重指责政府以人民的税款资助特权商人和高额地税的政策。 1878 年 11 月,爱国社在大阪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成立全国社团联合组织。参加这次大会的代表杉田定一(1851—1929),回到家乡后,领导了越前七郡农民进行了反对官府擅自规定地价的斗争。自由民权运动与农民的斗争结合起来,形成全国性的政治运动。1880 年 3 月,爱国社在大阪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将爱国社改为“国会开设促成同盟”。会员很快发展到 13 万人。

自由民权运动的发展迫使天皇颁发诏书,宣布“将在明治二十三年(1890 年)开设国会,颁布钦定宪法。”

1881 年 10 月 15 日,由参加自由民权运动的各团体,在东京组成自由党, 选举板垣退助为党的总裁。自由党宣布它的任务是致力于确立良好的立宪政体。1882 年 4 月,大隈重信(1838—1922)组织立宪改进党,主张实行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倡导“主权属于君民之间”的立宪论。自由党和立宪改进党都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但自由党的政治主张较激进。自由党的地方组织常常和农民结合在一起,领导农民进行反对独裁政府的斗争。立宪改进党吸收了与萨摩、长州藩阀关系较浅的大资产阶级,是自由民权运动中的温和派。1883 年,板垣接受政府公费出国旅行,放弃了反对专制政府的斗争, 自由党与立宪改进党分别与三井和三菱财团有关系,互相攻讦。 1884 年 10 月,自由党宣布解散。自由民权运动是日本政治史上的一次资产阶级民主运动,对推动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1882 年,政府委派伊藤博文(1841—1909)起草宪法。他用一年半的时间出国考察欧州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最后选中了最反动的普鲁士宪法作为蓝本,制定了日本宪法。

1885 年,日本结束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太政官制,创设了内阁制。

1889 年 2 月 11 日,正式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

宪法》)。《明治宪法》由 7 章 76 条构成。这是日本第一部宪法。它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力,从而确立了天皇专制的政体。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是国家元首, 总揽统治权”、“天皇在帝国议会协赞下,行使立法权”,“天皇裁可法律, 命公布与执行”,“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众议院”,“天皇统率陆海军”,“天皇宣战、讲和及缔结各种条约”

宪法规定,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贵族院由皇族、华族及敕任的议员组成,实权掌握在华族和终身敕选议员手中。众议院,由民选的议员组成。两院的职权虽然对等,但贵族院可以推翻众议院的决定。帝国议会虽有参与制定法律和预算的权力,但议会通过的法案须经天皇裁可才能成为法律。

内阁及其国务大臣从属于天皇,只对天皇负责,并对天皇的行政权的行使起辅佐作用。但国务大臣无权过问皇室事务和军事统帅事务。议会不能决定内阁的去留;政府可以紧急敕令等方式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如果政府提出的预算案被议会否决,政府可执行上年的预算案。

枢密院名义上只是天皇的咨询机关,但实际上是天皇的参谋部,成为国家的决策机构。枢密院由议长、副议长及顾问官组成。

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名义行使,但天皇和内阁均不参与审判。当时的司法权不包括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另设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宪法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日本臣民适合法律命令所规定的资格者, 均可被任为文武官及就其他公务。臣民有兵役、纳税等义务。在法律的范围内,有居住及迁移的自由。按当时的选举法规定,日本国民年满 25 周岁并

缴纳直接税金 15 日元以上才有选举权。具有同样财产资格的 30 岁以上的男子,才有被选举权。1890 年举行第一次选举时,取得选举权的只有 45 万人, 占总人口的 1.24%。

《明治宪法》颁布以后,又相继制定了《皇室典范》、《议会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天皇制实质是地主资产阶级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