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 年 3 月 8 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 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 7 章,共 56 条。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

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 22 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这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临时约法还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有纳税、服役等义务,这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精神。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临时约法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为了限制即将掌权的袁世凯,《约法》规定实行内阁制。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具有历史进步性。1914 年 5 月被废除,由《中华民国约法》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