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自治运动

1852 年 6 月 30 日,英国议会通过《新西兰宪法法》。规定:新西兰殖民地实行代议制,可以设立议会,由总督、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新西兰议会应在总督以布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于新西兰境内开会。总督可以下令议会闭会或解散。议会有权制定新西兰法律,但不得与英国法律相抵触。总督可向议会任何一院提出法案。总督可批准、否决、保留或修改法案。总督应遵守女王颁发的训令。英国国王可批驳总督所批准的法案。虽然该法已给予新西兰以自治权,但女王及其代表总督的权力很大。直到 1856 年,新西兰才建立责任内阁。

19 世纪 50 年代,新西兰成了澳大利亚的粮食产地。1890 年后,新西兰又成为英国的畜牧业产品的基地。不久,新西兰的奥塔戈和西海岸发现金矿,淘金者纷纷前来,移民人口大增,生产和贸易有较大发展。公路、桥梁、铁道、电信等工程都兴建起来。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移民及其后裔中新兴的资产阶级对国内政治生活有较大影响。工人运动、农民斗争不断掀起。1907 年,英国被迫同意新西兰成为自治领。成为英联邦成员,但政治、经济、外交各方面仍未能摆脱英国的影响。1891—1912 年新西兰自由党执政时期,政府进行了某些改革, 开发土地,实行农场主永久租用国家土地的制度。鼓励工会活动,制订工业调停与仲裁法案。1893 年妇女获得选举权。新西兰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开始了政党政治的时期。

1908 年 8 月 4 日,大议会通过《立法机构法》,这是对 1865—1907 年

关于立法机构的各项法规的综合。全文分 4 部分,284 条,并有附表 7 个。该法规定了大议会的各种特权。众议院及其各委员会和议员,拥有、享受和行使与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议会平民院相同的或类似的特权、豁免权和权力。议会议事录可作为证据。当任何调查涉及到众议院或其任何委员会或议员时,议事录被认为可在所有法院、对所有法官和其他人都可以作为证据,不必再对印刷的这种议事录出具证明。议员、议长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受法庭传讯。同一天,大议会还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规定:议会不因王位继承而终止或解散,它应该继续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但总督使其停会或解散的情况除外;王位继承时大议会议员须重新宣誓;总督的所有任命、或依法颁布的委任状或其他授权,都将继续有效。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新西兰随英国参战,主要是输送兵员并供应食品和毛织物等军需品。1916 年,新西兰工党成立。工党的基础是工会会员、小农和自由职业者。战后,新西兰参加了巴黎和会,签署《凡尔赛和约》,加入了国际联盟,成为一个主权国家。1919 年,新西兰妇女获得被选举权,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妇女选举权的国家。1931 年,英国议会通过《威斯敏斯特法案》,承认新西兰自治领对内对外政策的独立。1947 年,新西兰正式接受《威斯敏斯特法》,获得完全自主,但仍为英联邦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