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是容克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1871 年 4 月 16 日由帝国制宪会议通过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宣告德意志帝国是君主立宪制的联邦国家。德意志帝国由 22 个邦和 3 个自由市组成。帝国拥有军事、外交、海关立法、银行立法、间接税、民法、刑法等权力;各邦保存自己的君主政府和议会,拥有教育、卫生、地方行政等权力。

联邦议会由各邦代表 58 人组成。其票权分配如下:普鲁士连同汉诺威、

库尔黑森、浩斯敦、拿骚及法兰克福的原有票权共有 17 票;巴伐利亚 6 票;

萨克森 4 票;符登堡 4 票;巴登 3 票;黑森 3 票;梅格棱堡—许威林 2 票;

布伦斯维克 2 票,其余各邦都只有一票。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帝国议会根据普选权采取秘密投票法直接选出。议会两院对于普通法案都有表决权,但是最后决定权属于联邦议会, 特别是对有关关税及重要的税收法案,联邦议会主席可以作最后决定。联邦议会得到皇帝批准还可以解散帝国议会。可见,由普选产生的帝国议会的权力大大小于联邦议会。

宪法赋予德意志帝国皇帝很大权力。帝国皇帝由普鲁士国王担任,同时普鲁士首相兼任帝国宰相。皇帝在国际关系上是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受皇帝指挥。如遇联邦领土内有威胁社会安全的情况,皇帝可宣布国内任何地方处于戒严状态。

宪法没有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人民在得到警察许可后方能集会。容克在帝国中占据全部军政要职。资产阶级在政治上从属于容克。德意

志帝国实质上是一个蒙着议会外衣,与封建附属物混在一起,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方式组成,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