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的政治制度

巴黎公社是 1871 年 3 月 18 日至 5 月 28 日巴黎工人和其他劳动群众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它所实行的政治制度展现了无产阶级领导的新型民主国家的雏形。

3 月 18 日起义刚一胜利,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立即下令进驻政府各部,并委派自己的代表。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没有立即派兵进攻凡尔赛, 使梯也尔得到喘息之机,而是急于移交权力,筹备公社选举。

  1. 月 26 日,举行了由无产阶级主持的、真正民主自由的公社选举。相当于当时在巴黎的 2/3 以上选民,共 229167 人参加了投票。选出了 86 名公社委员。其中有 21 名资产阶级分子,没过几天就溜走了。布朗基被选为公社

委员,但他仍被关在监狱中。实际上公社委员只有 64 人。其中有工人 27 人,

职员 8 人,新闻记者、医生等自由职业者 29 人。在 4 月 16 日又补选了 17

名公社委员,所以,正式履行职务的有 81 名公社委员,工人和革命知识分

子超过 65 人。3 月 28 日,在市政厅广场上举行了巴黎公社成立大会。当宣布公社委员名单和公社成立时,红旗飘舞,礼炮齐鸣,“公社万岁!”的欢呼声响彻云霄。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胜利诞生了。马克思指出:“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

巴黎公社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了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的无产阶级国家机器。公社委员会是巴黎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公社不是议会式的,而是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公社废除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分立的官僚机构,成立了 10 个行使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委员会。即是:执行委员会、军事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治安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劳动与交换委员会、社会服务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粮食委员会和对外联络委员会。各个委员会主席由公社委员会成员兼任,并吸收 5 至 8 名工人和其他劳动人民参加。3 月 29 日,公社委员会宣告巴黎公社为唯一政权,凡尔赛政府及其拥护者发出的命令、通告一律无效。公社委员会行使最高司法审判以及监督和检查等职权,领导一切行政管理部门。各种法令都以公社的名义或根据公社委托制定,由公社某一委员会或其负责人签署公布。公社委员会经常派遣特派员检查和监督司法部门、邮电局、铁路管理局、造币厂等重要部门的工作。各区选出的公社委员还领导该选区的区政府,在各区直接执行各项法令,并监督执行的情况。公社委员直接对选民负责,定期向选民报告工作,受选民监督。

公社在接管政权后,公布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资产阶级的常备军,以全民武装代替它。1871 年 3 月 29 日通过,3 月 30 日公布的法令宣布巴黎公

社的 3 条决定:①停止招募新兵。②除国民自卫军外,不得在巴黎成立或调

入任何武装部队。③所有适合服役的公民都编入国民自卫军。公社还废除了旧警察和旧法院,建立新的公安机关和司法制度,实行法官选举制,组织了新的民事法庭,颁布关于逮捕手续、起诉法庭、军事法庭、死刑判决等法令和条例。

巴黎公社废除了资产阶级民主,实行无产阶级民主。它采用普选制,公社委员和其他公职人员、法官、国民自卫军营长都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撤换。考虑到与凡尔赛政府作战的需要,对国民自卫军团以上高级指挥官以及政府职能机构负责人实行委任制。公社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在群众监督之下工作。这种制度体现公社的广泛民主性,防止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官老爷。马克思说:它“彻底消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

  1. 月 1 日,巴黎公社通过了关于国家机关职员的薪金制的法令。法令指出,“考虑到到目前为止,各公共机关里的高级职位由于所得高薪而往往成为钻营的对象,并按谋职者的后台势力来分配;考虑到在真正的民主共和国里,既不应该有高薪的闲职,也不应该有过高的薪额;为此决定:规定各市政机关职员的最高薪金每年为 6000 法郎”。年薪 6000 法郎相当于法国当时

熟练工人的工资。公社规定,公社委员和国民自卫军总司令年工资为 6000

法郎,中校为 3600 法郎,少尉为 1800 法郎。公社在电报局实行工资改革。

局长原年工资为 15000 法郎,现降为 5000 法郎;一级职员不变,仍为 2400

法郎;递送员由原为 800—1000 法郎提高到 1400—1600 法郎。这一措施能有效地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追求名利地位。

公社为了摧毁僧侣势力,取消宗教特权,于 1871 年 4 月 2 日颁布了政教分离的法令。宣布政教分离;废除宗教预算;被认为不能动用的属于宗教团体的动产和不动产为国家财产;对这种财产立即进行调查,加以统计,并交由国家支配。之后又命令把一切宗教象征:神像、教义、祷告从学校中革除出去。

保障工人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特别是管理国家和企业的权利,是实行无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问题。5 月 3 日,公社批准经工人讨论通过的卢浮军械修配厂新章程。着手劳动者直接参与企业管理的试验。新章程规定工厂的各级领导都要在全体工人大会上选举产生,并对大会负责,而且随时可以撤换和改选。然后选举工厂理事会。参加理事会的人,除了工厂领导人外,还有各车间的工人代表。理事会每天开会一次,听取车间主任的报告,制定工作计划。理事会中的工人代表有检查监督权。

巴黎公社还采取了一些巩固人民政权、镇压反革命的措施。4 月 2 日, 公社通过了一项惩治人民公敌的法令:“第一条,将梯也尔、法弗尔、皮卡尔、杜弗尔等交付法办。第二条,在没有把他们交付人民审判之前,查封他

们的财产,暂由国家没收。”4 月 15 日,公社又作出决定,没收凡尔赛议会议员、帝国走狗、国防政府和凡尔赛政府主要成员及其走狗的一切财产,由国家管理。公社对盗窃、抢劫和赌博等犯罪现象立即采取公安措施,打击了犯罪分子。虽然在镇压反革命方面公社还不够坚决,有时对残暴的敌人表现得过分宽大,但上述一些措施还是有力地保卫了新生政权,改变了巴黎的面貌。巴黎的社会秩序变得空前良好。虽然街道上连一个警察都没有,夜间抢劫事件却不再发生,偷窃现象也几乎绝迹。

巴黎公社在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以及在实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方面都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有利于无产阶级国际团结的措施。

巴黎公社的政治制度和它采取的措施,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