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宪法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全文共 8 章 128 条。宪法总则规定:联邦的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由英国女王的代表总督、参议院及众议院联合组成。每届议会

应于大选后 30 日内召集,从选举终结之日起算。议会每年至少应召集一次,

即前次会期的最后一次会议与下一会期的第一次会议,不得相距 12 个月以上。众议院的权力大于参议院。在众议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联邦政府。执政党领袖任联邦政府总理。宪法规定了参议院、众议院的组成及议会的权力。参议员由各州选举,每州选 10 名,首都地区和北部地区

各选 2 名,共 64 名。任期 6 年,每 3 年改选一半。众议员的名额两倍于参

议员,按各洲人口比例选出,人口少的州至少选出 5 名,首都地区 2 名,北

部地区 1 名。每届任期 3 年。年满 21 岁,且在国内居住 3 年以上者,均有当选为众议员的资格。众议院至少须有全体 1/3 出席,方可开会行使权力, 对参议院也作了这样的规定。众议院以多数票通过议案,议长无表决权。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同时,由议长投票决定。参议院议长在任何情形下均有投票权。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同时,议案被认为否决。议会的主要职权:讨论、修订并通过各种法令;负责组织政府,并给政府以执行任务所必需的权威性;监督政府,主要表现为质询和财政监督。总督是澳大利亚联邦法定的最高行政官和联邦武装部队总司令,由英国女王任命,代表英国女王,任期 5 年。他享有并行使女王授予的一切职权,但受宪法限制。他有权决定议会开会的时间;宣布议会闭会和解散众议院;批准法案;任命联邦行政会议的成员、各部部长和法官。

宪法还规定了行政、司法、财政及贸易,州、新州及其他事项。关于宪法的修改,须有两院过半数通过,并于通过后 2 至 6 个月内交付选民表决。

在 6 个州中至少有 4 个州的多数选民赞成,并在总数中也占多数,才能修改。先后于 1907 年、1910 年、1929 年、1948 年以及 1967 年经选民投票对宪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