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法治,即依法治校。法有大小之分,姑且把国家和地方的法规通称为大法,那么学校的规章制度称为小法。校长除了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大法以外, 还必须花大力气、因地制宜的搞好本校的小法建设,即紧紧围绕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建立健全一个较完备的规章制度系统。这个系统至少应包括四项基本制度:(1)岗位聘任制。定岗定员,因事设岗,因岗定员。(2)岗位责任制。上至校长、下至职工,每个岗位都有具体的职责条款,从而利于受聘上岗者司其职尽其责,也使管理者在督查、指导、考核、评估时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3)奖励惩罚制。在分配制度上,无论是奖金,还是结构工资, 除了根据职责大小和工作量大小确定分配数量的多少以外,还应根据履行职责的优劣来确定奖惩数额的大小,以求奖勤罚懒、奖优罚劣。(4)教职工个体考核评价制。一般一学年度考核评价一次。教师的考评可根据反映其德、能、勤、绩的岗位责任条款,制定出三大考评系列(思想政治、业务工作、绩效)所包含的若干量标。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聘任、评职、评优、发放学年度奖金的主要依据。以上基本制度及其配套制度使校长及其下属在管理上有法可依、便于控制、避免“人治”所致的盲目随意性。又可以使全体受聘上岗者“心明眼亮”、有章可循,便于尽责。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双方统一在这个高度透明的“法治”系统中,就会使学校工作正常、秩序井然。对于这些制度,校长一方面要带头维护和执行,保持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校长也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在充分集中群众意见之后,对其进行修改、补充,以保持制度的相对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