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改组

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管理体制的弊病 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是随着集体农庄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在实行硬性的自上而下的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经济实力、战争等等的因素,国家无力对集体农庄分别提供发展农业经济所必需的农业机械。各个单个的集体农庄也无力购买这些机械。于是,国家将为发展农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数量的农业机械集中于农业机器拖拉机站,以保证集体农庄对农业机械的最低限度的使用。

当然,建立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另一个更重要的考虑是:使集体农庄经济的发展、农业经济的发展牢牢控制在国家的手中。在这种体制中,集体农庄的从耕种到收获的全部生产过程都完全受制了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工作。集体农庄对生产发展没有主动性,也无法通过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来促使生产的发展,对自己生产的成果也缺少相应的物质刺激上的关心。

政府试图通过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来巩固农民走上社会化大生产的成果, 保证以发展工业的同等速度来发展农业,从而使快速发展的农业来保证工业的高速度发展,保证整个经济体制的高速运转,并在此过程中缩小城乡间、工农间的差距。所以,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这样说,从 30 到 50 年代初, 政府一直把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工作看成是集体农庄经济、农业经济发展的关键,认为抓好了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工作就能抓好农业。

然而,作为国营经济的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和作为集体经济的集体农庄一开始就处于矛盾之中。在农业机器拖拉机站一集体农庄这种体制中,明显暴露出国家无力将农民经济的发展都包下来,也无法去协调和解决国家利益和集体农庄利益之间的矛盾。所以,尽管在战后农业机器拖拉机站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全国计有 8414 个农业机器拖拉机站。集体农庄全部播种面积的97%的工作量都是由它们完成的。在这些站里,集中了全国农业中拖拉机总数的 81%)①,但出现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愈发展,集体农庄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就愈多。

苏共中央认为,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和集体农庄之间的矛盾是因为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发展还不够强大所造成的,所以自 1953 年九月中央全会至 1956年作出一系列决定来加强和改善(恰恰是加强和改善,而不是改组!)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工作。其主要方面是:一、将主要的机务人员:拖拉机手、拖拉机队队长、复杂农业机器的司机等列入固定编制;二、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抽调机务人员、农艺师、畜牧师等专门人员到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工作;三、改变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向集体农庄仅收取实物报酬的制度,增加了因集体农庄丰收程度不同而定的奖励;四、到了 1956 年,还改变了由国家对农业机器拖拉机站进行预算拨款的做法,使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实行经济核算制。然而,所有这些加强和改善的措施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农业机器拖

拉机站和集体农庄之间的矛盾,通过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工作所体现的集体

① 《苏联国民经济》,莫斯科 1956 年,第 138— 139、144 页。

农庄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缓和与消除,反而更为突出了。农业机器拖拉机站——集体农庄体制发展到了一个死结上。

作为对农业情况了解最多的一位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对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问题有了新鲜的认识。尤其是到了 1957 年,农业发展的进程已表明, 开垦出的土地不可能永远提供开垦者初来时那么多的粮食和饲料,并且,除了开垦地区外,原有的农业地区的农业生产依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发展,这些地区集体农庄的生产效率依然没有明显提高,谷物和畜产品的增长依然极其缓慢。农业形势是严峻的,一个实质性的问题摆到了赫鲁晓夫的面前:开垦荒地不是苏联农业发展的唯一出路,如不改善集体农庄土地上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不改变现行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就是不可能的。而且, 由于国内许多地区,特别是那些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地区:伏尔加河流域,乌拉尔和哈萨克共和国的一些州遭受了旱灾,收成不好,这一问题就变得更刻不容缓。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957 年 12 月 26 日,赫鲁晓夫在乌克兰共产党中央全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十分明确地提出要改组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问题。他说,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下农业发展的需要。它目前的这种管理体制增大了集体农庄的生产费用,使其成本比国营农场高出至少一倍。他认为造成这种状况,也即是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必须进行改组的原因有三。

第一,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技术装备得不到合理使用,因为它们不掌握在一个主人手里。集体农庄主席要这么办,而站长却要那么办,最终还得听站长的。第二,每个农业机器拖拉机站都拥有全套农业机器,即使用不着的也要求调拨进来,造成了机器的闲置和锈坏。第三,集体农庄主席对自己的土地无全权管理权,许多事情没有站长的同意就无法进行,这实质上造成了土地不归一个主人管的现象。这样的双重管理机构既重叠又铺张。

因此,赫鲁晓夫提出了改组的主要设想:把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技术装备卖给集体农庄,将站改组为修配厂。在这里,赫鲁晓夫明显倡导一种经济的制约力量。他说,当然,有些机器还得放在农业机器拖拉机站里,由集体农庄根据需要来租用。“要是集体农庄不需要某种机器,它就不去租赁。这就是对集体农庄工作的一种卢布监督”。①所以,赫鲁晓夫的结论是:“只要土地和技术装备掌握在一个主人手里,所有的机器就一定会利用得更为有效。这样我们就更能发挥集体农庄庄员的主动性”。②

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改组的经过 1958 年 2 月 26 日,苏共中央召开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发展集体农庄制度和改组机器拖拉机站》的决议。3 月 1 日,《真理报》发表了赫鲁晓夫准备在第五届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上作的报告提纲《关于进一步发展集体农庄制度和改组机器拖拉机站》。3 月 27 日,赫鲁晓夫在会上作了这一报告。3 月 31 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相应的法律。

一个明显的情况是:改组机器拖拉机站是苏共中央作为进一步发展和巩固集体农庄制度,增加集体农庄产量的一项重大国民经济任务而提出来的。它的理论前提是:“现在,集体农庄是发达的社会主义企业,它们大多数已

① 赫鲁晓夫:《在苏联建设共产主义和发展农业》,第 2 卷,第 500 页。

② 赫鲁晓夫:《在苏联建设共产主义和发展农业》,第 2 卷,第 500 页。

经不需要机器拖拉机站领导。因此,现在的通过机器拖拉机站为集体农庄进行生产技术服务的形式已经不能满足集体农庄生产发展的需求,并且开始阻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③

集体农庄已经不需要机器拖拉机站领导的原因有下述几点:

第一,通过 50 年代中期进行的不断改组与合并,集体农庄本身的规模已

大大发展了。1950 年,集体农庄总数有 123700 个,到了 1957 年就剩下了

78000 个。 1950 年,平均每个集体农庄只有 1000 公顷耕地,而在 1957 年

就平均有 1954 公顷耕地。有的集体农庄的规模大到拥有 5000 公顷、10000

公顷和 10000 公顷以上的耕地。

第二,由于集体农庄实力的增强,已经拥有了部分农机装备,并建立了自己的机械队或拖拉机大田耕作队。集体农庄总数中的 23%,即 18000 多个集体农庄已拥有了自己的拖拉机。集体农庄拥有的拖拉机总数量从 1950 年的

2083 台增加到 1957 年的 26500 台。载重汽车达到了 33 万多辆(为全国农用

载重汽车总数的一半)。各种农业机器设备的总值达到了 240 亿卢布。全国半数以上的集体农庄在利用电力。①

第三,集体农庄已拥有大量的技术力量。在集体农庄中工作的受过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的人员,从 1953 年 7 月的 83000 人增加到 1957 年的

15000 多人。此外,还有数以十万计的各种操作手和技术干部,在此期间,

机器拖拉机站的在编人员总数增加了 20 多万人。②

第四,集体农庄和集体农庄庄员的收入都增长了。集体农庄的公积金也大幅度增加。因而,集体农庄购买工业品(包括农业机器)的能力也大大提高了。

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法律规定,改组机器拖拉机站的主要措施是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农业机器直接卖给集体农庄,使集体农庄掌握现代技术设备,能更有效地利用永远归集体农庄支配的土地。与此同时,机器拖拉机站将改组为技术修理站,负责修理集体农庄的复杂技术设备,向集体农庄供应(出售)新技术、备件、燃料、肥料、化学毒剂和其他材料,并出租集体农庄所没有的机器。集体农庄购买时,可采用不同的方式:义务交售、定购和实物支付来冲销集体农庄应付的款项,而且期限是分期付款方式。

最高苏维埃的法律还规定了改组的几项原则。第一是自愿的原则。农机具和其他技术设备只能按照自愿的原则来进行销售。第二,改组工作要分阶段来进行,必须谨慎,必须考虑到各地区的特点。根据集体农庄的不同情况, 计划分两个阶段来进行。大多数集体农庄,特别是中亚和外高加索各共和国、乌克兰和库班河流域以及其他许多地区的集体农庄可以立刻向机器拖拉机站购买机器。少数地区(西北部和中部地区)的少数集体农庄,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保留机器拖拉机站,逐步地过渡到向集体农庄出售技术设备。具体的实施措施不由中央统一制订,由各地区具体考虑。总之,第一类的地区要立刻进行,第二类地区要经过两三年的过渡,某些地方可能要在更长的时间之后。第三,出售的价格定得要适宜。要考虑技术设备的技术状况,将新机器和旧

③ 《真理报》,1958 年 3 月 1 日。

① Ю.阿鲁丘尼扬、M.维尔仓:《机器拖拉机站的历史作用及其改组》,1958 年莫斯科,第 98— 99,129— 130 页。

② 《苏联农业(统计资料汇编》,莫斯科 1971 年,第 452、138 页。

的、损耗较大的机器分别定价。各地区要成立权威的议价委员会来进行定价工作。

尽管苏共中央的决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的法令对改组工作作了多方面的考虑,但实际的改组工作却进行得非常之快。就像在生产上发动竞赛和依靠竞赛那样,在对机器拖拉机站的改组上,又是一场轰轰烈烈的运动推动了改组的全过程。资金雄厚的集体农庄闻风而动,立即购买下机器拖拉机站的农机设备,能力单薄的集体农庄也不甘落后,纷纷一涌而上。

从 1958 年春天开始将机器拖拉机站的农机具及其他装备出售给集体农

庄,到 1959 年初,就全国范围而言,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改组工作就大体完

成了。到 1959 年 1 月 1 日,98.5%的集体农庄(76791 个)买进了机器拖拉

机站的技术装备,其中拖拉机 482000 台,联合收割机 214500 台(为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在 1958 年初所拥有的拖拉机总数的 4/5,联合收割机总数的2/3)。①

然而,集体农庄在购进这些机器设备时,实际上所支付的费用要比改组法令所规定的高出许多。机器拖拉机站在定价时,不仅没有考虑技术装备使用的破损程度和折旧情况,反而以高出购进价格的新的批发价格来出售,并且往往要求集体农庄一次迅速付款。在改组期间,集体农庄为购买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使用过的拖拉机、机器和设备花费了 320 亿卢布。许多农庄不得不为此向银行贷款。②

1958 年初,机器拖拉机站拥有百万之数的技术人员。按照最初的设想, 这一百万人将随着设备的出售转到各个集体农庄去,以充实那里的技术力量。为了保证这些人员能安心于集体农庄的工作,苏联最高苏维埃还颁布了法令,对这些技术人员转到集体农庄工作后的物质和社会保障作出了规定。而改组的进程却表明,相当数量的这类技术人员不愿去农庄工作。结果,他们中有近半数的人员流入了城市。这种情况所产生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集体农庄购买了技术设备,却没有足够的技术人员来操作、管理、保养和维修。设备利用率不足,积压和损坏的现象在集体农庄普遍存在。

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改组后的情况 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改组的结果远没有达到当初的期望,因此,不少史学家在评论这种改组时,认为这是一次失败的改革。尽管如此,这种改组仍然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相当的促进作用。使实行多年的集体农庄制度发生了某些重大的变化,从而使这一时期的农业生产和以前时期的有着明显的不同。“机器拖拉机站的改组标志着战后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一论断看来并不是没有道理的。①

首先,机器拖拉机站的改组改变了经营土地的多头管理现象,集体农庄摆脱了日益作为发展制肘力量的机器拖拉机站,有了较多的自主经营权利, 使农庄的生产更能考虑本地区的自然、经济和城市及与工业联系的特点,能更好地考虑庄员自身的利益。

其次,取消了集体农庄和国家之间的中间渠道,使双方都有利。集体农庄出售自己的农产品时,因没有机器拖拉机站的低价征收而增加了收入。并且因降低了农业成本而发展了生产。国家因不必再支付机器拖拉机站的过高

① 《苏联农业(统计资料汇编)》,第 76 页。

② 《苏联农业(统计资料汇编)》,第 76 页。

① 《苏联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史的基本问题》,莫斯科 1984 年,第 2 卷,第 39 页。

的、甚至不必要的费用,使收购农产品的支出大大下降,从而增加了收入。第三,随着机器拖拉机站的改组,国家对农产品的采购形式必然要发生

变化。实行多年的义务交售制已经发展成为征购和采购并行的制度。而改组后,通过机器拖拉机站进行的低价征购活动,亦,即工农业之间不平等的实物交换活动势必终止。一切农产品都得有采购系统向集体农庄购买。这就促进了市场关系的发展,并深刻影响到农产品的价格以及工业品的价格和价格政策。最后形成了以货币为唯一媒介的采购政策,在工农业产品的交换过程中实物被完全排除出去,这在苏联五十多年的发展中是一种新现象和新进程。这种以货币为基础的采购制度还深刻影响了国家对集体农庄的各种供应关系和结算办法。当然,在当时许多产品尚不能满足国家和人民生活需要的时候,这种采购计划就不是以各地区和各农庄的实际生产情况来制定,而是由国家根据需要来下达的,这就不能不影响到以货币为基础的采购制度的性质和发展。

第四,改组后,集体农庄和城市工业企业之间的关系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原先工业企业的生产不是直接以集体农庄市场为对象的,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是其稳定不变的国内市场,因此产品多年不变的现象是严重的。现在,由于实行了改组,集体农庄有了“卢布监督”,因此只去买自己所需要的机器和技术设备。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农庄对工业企业的直接需求就必然要影响工业企业的生产计划、规模和发展趋势。

第五,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是靠集体农庄的农产品来支付其费用的。它是靠集体农庄吃饭,年成好坏、工作量多少都不能使其受到影响。改组后的技术修理站就必须实行经济核算,考虑成本和费用。技术修理站,虽和机器拖拉机站一样都是国营企业,但由于经营方式和结算制度的不同,而成为一种新企业。它的工作质量和发展程度则取决于对农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的多少与好坏。

在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改组上有一个理论问题,即将社会主义公有制(机器拖拉机站)的财产出售给合作社所有制(集体农庄)是否违背了马列主义的根本原理,是否与向共产主义的进程相逆反?在 3 月 1 日《真理报》公布了改组的报告提纲后,在相当广泛的群众中曾就这一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有些人认为,为了向共产主义过渡,就必须巩固和加强全民所有制。在现时条件下,为了促进农业的迅速发展,就必须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水平。国营农场更适合于共产主义建设,因此变集体农庄为国营农场的经济形式是唯一的出路。

对此,赫鲁晓夫曾经作过明确的解释。他引用了列宁当年论合作社的著名论断——合作社的发展同社会主义的发展是一致的为依据,指出国营农场是全民所有制,集体农庄是合作社所有制,这两种形式的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他认为,“差别不过是:一个是具有较高公有化水平的全民所有制,另一个是具有较低公有化水平的集体农庄所有制。这就是说,问题是要逐渐提高集体农庄所有制的公有化水平,从而把它们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①他说,目前农业的出路就是要加强集体农庄所有制,而“不应该害怕集体农庄所有制的加强。如果把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个形式同另一个形式对立起来,如果硬说集体农庄所有制的加强就会削弱全民所有制,那就要一直

① 《真理报》,1958 年 3 月 1 日。

弄到荒谬的程度。”②所以,他批评“那些害怕集体农庄所有制巩固的人是用集体农庄建设初期的老眼光来看待这种所有制的”。③

在赫鲁晓夫的这一分析中,含有两个重要的思想。一、在目前阶段,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集体农庄所有制,应当和国营农场的公有制并存,“走向共产主义的道路是要通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所有制的加强”,④集体农庄不是“社会主义机体中的异体”,而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二、集体农庄的生命力并没有枯竭,“社会主义建设经验表明,集体农庄也同国营农场一样蕴藏着提高生产的无穷潜力”。⑤

从理论上讲,赫鲁晓夫对改组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论述并不与马列主义的理论相违背。机器拖拉机站的改组实践在农业发展实践中也并不是一种倒退进程。事实上,农业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情况都表明,需要有一种真正能让多种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和体制。从 20 年代末起,直到赫鲁晓夫,苏联在经济发展中始终没有认真对待和解决这一问题。也许,这是苏联农业多年来发展迟缓的关键问题之一。

实质上,这时赫鲁晓夫对社会主义的概念不仅是在苏联继续了多年的传统概念,并且起码在两个最重要的问题上是模糊不清的。

一、他始终认为集体农庄所有制和列宁的合作社所有制是一回事,因而加强集体农庄所有制就是发展社会主义、走向共产主义。他始终没有能认真考虑列宁的合作化计划是一条什么样的道路和苏联农业在集体农庄所有制条件下为什么发展总是迟缓和几起几落。所以,赫鲁晓夫提出的改组措施就总是在巩固现行的集体农庄体制的范畴之内。

二、尽管赫鲁晓夫主张出售技术设备,改用货币来向集体农庄采购粮食, 但他始终不承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应该有市场和商业关系。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和集体农庄的关系从来不是,也不应该建立在纯商业利益的基础之上。因此,在赫鲁晓夫的思想中始终没摆脱掉在一切改革措施中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线来考虑问题的惯性。对他来说,市场和商业从来就不是社会主义的, 并且也不导向社会主义。这也正是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改组本能取得预期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