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业和建筑业改组

改组的原则和设想 1957 年 3 月 30 日,《真理报》刊登了赫鲁晓夫《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业和建筑业的管理组织》的报告提纲。这个提纲此前已经苏共中央 1957 年 2 月全会审议、此后又于 5 月 10 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以法律形式通过。在提纲中赫鲁晓夫详细阐述了关于这一次工业改组的原则和设想:

第一,加强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原则

赫鲁晓夫指出,在经济建设中,必须遵循列宁拟定的经济建设纲领,把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即把国家对经济的集中领导同最大限度地发挥直接参加生产管理的劳动群众的创造性结合起来,同发挥地方机关的主动性和提高他们对完成国民经济计划的责任心结合起来。① 这是赫鲁晓夫在为改组中扩大地方权力寻找理论根据。在当时的经济改革中,领导人都是首先试图从书本、从经典著作中找出行为的根据,这也是早期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特点。

第二,改“条条”管理形式为“块块”管理形式

苏联长期以来工业和建筑业管理一直是实行从中央部直统到企业的“条条”管理形式。而这种形式已不能适应具体而有效地领导国民经济发展的日益增长的要求。光靠中央一个部或局很难对几十万个企业和建设工地实行有效领导,与此同时,各部的本位主义妨碍了极其重要的国民经济问题的解决, 破坏和削弱了同一经济区不同工业部门的企业间的联系,并造成资金和物质不必要的消耗,由此造成了工业和建筑业的各种管理机构重叠、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不高。尽管经过 1953 年—1956 年的改革,管理机构中的各种非生产人员已减少了九十多万人,但管理机构仍然臃肿,这就造成技术专门人材的浪费,不能合理地利用专门人材和更广泛地吸收广大科技人员参加工业管理工作和领导工作。为了克服在工业和建筑业管理工作中的上述缺点,需要将当时以部门管理、即“条条”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过渡到按地区管理,即“块块”管理的体制。

第三,建立经济行政区

既然过渡到“块块”管理,各个联盟部和共和国部的存在就没有必要了。这就要求按各个经济行政区建立国民经济委员会来实行领导、管理工业和建

① 《真理报》1957 年 3 月 30 日。

筑业企业。州、边疆区和各共和国在这次改组中将建立国民经济委员会并成为工业和建筑业管理的基本环节。它们将享有进行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权力。

第四,改进国家计划工作

以根本改进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工作来配合工业改组的进行。一方面,把过去由国家计委分管的日常计划方面和长期计划方面的工作,主要交给各经济区来进行。另一方面,国家计委应在各国民经济委员会和各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所制定的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计划工作,无论是长期计划或短期计划,都必须考虑到每个经济区的利益和可能性。

第五,扩大地方在经济管理中的权力

这是这次改组的一个主要出发点。这不仅是出于经济发展的需求,还考虑到贯彻执行正确的民族政策,促进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所有民族和部族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打算在改组中取消中央大部分的工业部和建筑部,将过去由全联盟所辖的企业交给加盟共和国一级管理。这就能使各共和国、边疆区、州的职能机构大大扩大其对进一步发展整个工业和建筑业的影响。

第六,发挥工人群众参加管理的积极性

实行新的经济管理形式也是为了广泛吸收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社会阶层参加管理企业、管理各个工业部门和管理整个国民经济创造良好条件,也为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创造性地参加经济管理工作提供更充分机会。这种机会只有在扩大地方的权力后才有可能得到实现。

第二节 工业和建筑业改组 - 图1改组的第一阶段(1957—1958 年) 1957 年以前,苏联工业管理体制实行部门管理原则。工业管理部门分为三类:全联盟部(主管重工业生产方面);联盟兼共和国部(管理轻工业、食品工业、木材工业和建筑材料工业);共和国部(管辖各共和国的地方工业)。由各专业部负责的工业管理形式如下图:①

按照这次改组的设想,改变这种“条条”管理体制,把工业和建筑业的管理放在经济行政区来实行。经 1957 年 5 月 10 日苏最高苏维埃决定,各经济行政区的划分由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确定。在每个经济行政区成立国民经济委员会来具体实施管理。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负责组建经济行政区国民

① 〔苏〕叶菲莫夫:《苏联工业和建筑业管理的改组》,第 13 页。

经济委员会并对其实行领导。经济行政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数人,委员若干人,并设技术经济委员会。整个改组工作在 1957 年 7 月 1 日前完成。①

改组后苏联一共建立了 105 个经济行政区,其中俄罗斯联邦有 70 个,乌克兰 11 个,乌兹别克 4 个、哈萨克 9 个、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立陶宛、摩尔达维亚、拉脱维亚、吉尔吉斯、塔吉克、亚美尼亚、土库曼、爱沙尼亚各有 1 个。

撤销了汽车工业部、机器制造部、仪器制造和自动化工具部等 7 个全联盟部;撤销造纸和木材加工工业部,城乡建设部,轻工业部等十五个联盟兼共和国部;撤销了相应的各加盟共和国的联盟兼共和国部。

把苏联电站部和苏联电站建设部合并为全联盟电站部;国防工业部和苏联普通机器制造部合并为全联盟国防工业部。

保留了航空工业部,国防工业部,无线电工业部,造船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和电站部等六个全联盟部。

按照改组要求,被撤销的各工业部所管辖的企业和组织以及保留下的全联盟部所管辖的企业和组织均移交给各相应的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直接领导。各非工业部所管辖的企业也按照苏联部长会议所批准的名单移交给各相应的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直接领导。

与此相适应,各加盟共和国也将撤销的各部所管辖的企业和组织移交给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或地方劳动者代表苏维埃。①

国民经济委员会内设各专业管理局和各职能处、室。过去的四种工业隶属形式(联盟营、联盟兼共和国营、共和国营及地方企业)也减少为两种(由国民经济委员会管辖的联盟兼共和国营工业,及直接由地方苏维埃管辖的地方工业)。

这样,苏联开始从“部—管理总局—企业”的管理体制过渡到“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管理局—企业”的体制。如图: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