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族政策与民族问题第一节 民族政策的调整
为部分被流放的少数民族恢复名誉 卫国战争期间,苏联政府以一些非俄罗斯民族中的少数人“背叛祖国并且与德国法西斯合作”为理由,借口维护“国家安全”,对有关的整个民族实行严厉的惩罚。其主要措施是将整个民族从它们的传统居地强制迁移到其他地区,同时撤销原来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的建制。从 1941 至 1944 年间,先后被强制迁移的民族有 10 个,它们是伏尔加流域日耳曼族、卡拉恰耶夫族、卡尔梅克族、车臣族、印古什族、巴尔卡尔族、克里米亚鞑靼族、希腊族、麦斯赫特土耳其族和库尔德族。这些民族被强行逐出自己的家园,迁到遥远的中亚和西伯利亚地区。它们的人数,连同另外一些被部分强行迁移的少数民族在内,总共达 500 余万。①这些移民的新居地被称为“特殊居住区”;在这里,被流放的民族不仅完全丧失了民族自治权,而且丧失了公民权和人身自由。苏联政府禁止他们返回原籍, 并且责成内务部和当地政府对他们实行特殊管制。
除了上述民族被流放外,在波罗的海沿岸三国于 1940 年被并入苏联版图以后,也有数以百万计的当地居民被强迫迁移到苏联其他地区。
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所作的“秘密报告”中把这种违反法制和民族政策的行为列为个人崇拜的严重后果之一。他说:“在斯大林的阴谋下出现了一些完全违背苏维埃国家民族政策的列宁主义基本原则的行动。我们指的是把整个民族连同所有的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毫无例外地集体赶出他们的故土,而且这种强迫迁移的行动并非出于任何军事上的考虑”。他还说:“不要说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只要有一些常识的人,谁也不能理解,怎么能够说整个民族要为敌对行为负责呢?怎么能够针对整个民族,包括妇女、儿童、老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内进行镇压呢?怎么能够要他们为个别人或某些组织的敌对行为去遭受苦难呢?”①
应当承认,赫鲁晓夫所揭露的问题基本上是符合事实的。不过,他没有提到全部被强迫迁移的民族,而只提到四个高加索山区的民族(卡拉恰耶夫、巴尔卡尔、车臣、印古什)和卡尔梅克族。这是苏联党和政府第一次公开点名批判斯大林在民族问题上所犯的严重错误,其影响是重大的。当然,赫鲁晓夫对民族问题的揭露在很大程度上是服务于他的政治斗争目的的。在“秘密报告”中也不乏即兴发挥和哗众取宠之处。例如他夸张地说什么“乌克兰人之所以免遭这种命运,只是因为他们人数太多,以致于驱逐他们也没有地方了。否则,他们大概也会被斯大林强行迁移的”。②赫鲁晓夫将造成上述严重错误的原因主要归结于斯大林的个人品质和性格,而根本没有去深入分析和探讨各方面的深层次原因,也没有对苏共党内和社会上存在的大俄罗斯主义进行应有的批判。
① 见罗·麦德维杰夫:《让历史来审判》,人民出版社 1981 年版,下册,第 842 页。另据苏联学者布加伊估计为 320 万(见《民族译丛》,1990 年第 4 期,第 11 页),据哈萨克斯坦学者 B.克里格尔和 A.福利津估计为 450 万(见《哈萨克斯坦历史上的空白点》,阿拉木图 1991 年版,第 230 页)。
① 《赫鲁晓夫回忆录》,第 787— 788 页。(或《苏共中央通报》,1989 年第 3 期第 146— 147 页)。
② 《赫鲁晓夫回忆录》,第 787 页(或《苏共中央通报》,1989 年第 3 期,第 147 页)。
为一些少数民族恢复名誉的工作在苏共二十大以前就已经开始准备。1954 年 7 月,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移民法律地位的某些限制》的决议。决议允许从事公益劳动的移民在本州、本边区和本共和国内自由居住, 可以因公务在国内自由来往,还允许移民加入工会和共青团,允许青年到国内任何地方去学习。1955 年 11 月,苏联部长会议又作出一个决议,进一步放松了对移民的限制。这些决议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移民的处境。
苏共二十大以后,赫鲁晓夫决定采取具体措施纠正过去发生的错误。1957 年 1 月 9 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了《关于改组卡巴尔达苏
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为卡巴尔达—巴尔卡尔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关于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建立卡尔梅克自治州》、
《关于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恢复车臣—印古什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和《关于改组契尔尼克斯自治州为卡拉恰耶夫—契尔尼克斯自治州》四个决议。这些决议为赫鲁晓夫在“秘密报告”中提到的五个少数民族恢复了名誉,允许他们重返家园,并且恢复他们原来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的建制。根据这些决议,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了相应的法令并组成了有被强迫迁移的民族代表参加的筹备委员会商议有关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的改组和接收被迁移的人员返回故乡等问题。
1957 年 2 月 12 日,《真理报》发表了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秘书 A.戈尔金对卫国战争期间被迫迁移的巴尔卡尔等五个民族的处理措施的说明。他在说明中宣布:“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分析研究了有关巴尔卡尔、车臣、印古什、卡尔梅克和卡拉恰耶夫民族的问题,注意到他们的合理愿望和请示, 决定彻底纠正对这些民族的不公正作法,恢复他们的民族自治,并以此保证为这些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创造应有的条件。主席团废除了以往对这些民族公民返回原籍的禁令。”他强调恢复上述民族的自治和返回原籍不仅需要大量财力和物力,而且更需要时间,因此“上述表示愿意回原籍的民族的公民的迁移工作应该是有组织地、分小批地、在一定时期按次序进行”。否则,“无组织的迁移”将会给安排工作带来某些麻烦和困难,使国家经济遭受重大损失。车臣族和印古什族因其“人数最多”,将这两个民族恢复自治和返回原籍的工作期限延长至 1960 年。①
在为上述五个被流放的民族恢复名誉之后,在卫国战争爆发之初就被强制迁移到哈萨克的伏尔加河流域日耳曼民族的生活状况和政治地位也有所改善。哈萨克各地的日耳曼的人“特殊居住地”被撤销,有为数甚少的人也被允许返回原籍。苏联政府还批准在哈萨克公开出版日耳曼人的报纸和杂志, 建立民族剧团,并在一些处女地和休耕地建起了日耳曼人的聚居地。但是直至 1964 年 8 月 29 日伏尔加河地区日耳曼族被流放到中亚 13 周年之际,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才彻底为伏尔加河流域日耳曼族平反,发布了《关于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1941 年 8 月 28 日[关于迁徙伏尔加河地区日耳曼人命
令]的修改》的决议,宣布撤销 1941 年 8 月 29 日命令中对整个伏尔加河地区日耳曼族的指控。在决议中指出斯大林和苏联政府当年对伏尔河地区日尔曼人的“不分青红皂白的指责是毫无根据的,并且是斯大林个人崇拜情况下专横的表现。事实上,在伟大的卫国战争年代里绝大多数日耳曼族居民同苏
① 中国社科院苏联东欧研究所和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译:《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 1987 年版,第 206— 208 页。
联人民一起用自己的劳动促进了苏联人民对法西斯德国的胜利,而在战后积极参加共产主义建设”。但是决议没有提到恢复伏尔加河流域日耳曼人自治共和国的问题,也没有对大批日耳曼人要求返回原籍的问题表态,只是说“鉴于日耳曼族居民已在很多共和国新的居住地定居,而他们原来的居住地已住人”,因而责成“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一如既往地对居住在各共和国的日耳曼族居民,根据他们民族特点和利益给予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的帮助和支援”。①
与此同时,波罗的海沿岸三个共和国被流放到苏联其他地区的一些居民则被允许陆续返回原籍。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赫鲁晓夫为被强迫集体迁移的少数民族恢复名誉的工作进行得并不彻底。在这些民族中只有六个民族被恢复了名誉,其中五个民族同时恢复了自治权并得以返回原籍;而伏尔加河流域日耳曼族只是恢复了名誉。至于其他几个民族的问题,则根本没有解决。政府仍禁止这些民族中的人未经批准而自行返回原籍,一经发现便予以驱逐或逮捕。另一方面, 被允许重返家园的民族的处境也并不好。他们返回原地以后,在生活和工作的安排上都遇到各种困难,因而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无法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自己应有的积极性。
扩大少数民族地区的自主权 长期以来,苏联的政治体制和国家管理体制的发展违背了社会主义联邦制的原则,将一个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实际上变成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加盟共和国的主权,而且侵犯了少数民族的民族自主权,为苏联的民族关系带来许多消极的影响。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制订经济发展计划时, “应当仔细考虑各加盟共和国的需要,它们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前景,应当及时地发展和考虑各共和国生活中产生的一切新事物。不允许对各加盟共和国采取凡事包办的态度。应当在全苏联国民经济计划所规定的范围内,让它们自行决定发展自己某一经济部门的具体问题。这将进一步巩固每个共和国的主权、各共和国间的相互信任,有助于每个共和国利用当地资源充分发挥其能动性。”①
1954—1957 年间,苏联政府对联盟中央的部门管理机构进行了改革,将司法、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某些权力有限度地下放给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和民族边区(州)。
在司法方面:苏联政府于 1954 年 5 月 31 日宣布撤销全苏司法部、将其
职权移交给苏联最高法院和各加盟共和国司法部。1957 年 2 月 11 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法令,规定“在保留苏联制定法院组织和诉讼立法纲要、民事和刑事立法职权的同时,把加盟共和国的法院组织和诉讼立法,以及通过民法典和刑法典的职权归于各加盟共和国”。1957 年 2 月 12 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又一法令规定,苏联最高法院只审理经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第一审的案件,其他案件由加盟共和国的各级法院自行审理。
行政方面:1957 年 2 月 11 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法令,决定各加盟共和国有权自行解决本加盟共和国的州和边疆区行政区域划分问题,并且从
① 中国社科院苏联东欧研究所和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译:《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 1987 年版,第 278— 279 页。
① 《赫鲁晓夫言论》第 5 集,1965 年世界知识出版社,第 95 页(或[苏]《真理报》,1956 年 2 月 15 日)。
苏联宪法中删去由联盟中央批准成立新的州及新边疆区的规定。
经济方面:1954—1955 年间,联盟中央把大约 1.5 万个全联盟工业企业划给有关的加盟共和国管理。与此同时,还把中央一些部,如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日用品工业部等下放给加盟共和国领导。1956 年 12
月 24 日,苏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改进苏联国民经济领导问题》的决议。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改进国家计划工作,消除经济管理上的过分集中现象, 提高各加盟共和国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决议认为,“扩大加盟共和国的权限对改进国民经济领导工作来说具有特殊意义,这样做可以在经济建设和文化方面坚决贯彻列宁主义的民族政策,可以全面地考虑每个共和国的民族特点和地方资源情况,并且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和巩固苏联各民族间的友谊。”①决议指出,必须采取措施,大幅度地扩大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处理经济和文化建设问题方面的权力,其中包括基本建设、物质技术供应、劳动生产率、成本、产品销售和财政拨款等。
1957 年 3 月 30 日,《真理报》发表了赫鲁晓夫《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业和建筑业的管理组织》的报告提纲,提出:“根据当前国民经济发展阶段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的任务,必须把工业和建筑业的日常领导的重心转移到地方,使其更接近企业和建设单位”。“这种管理形式将给予各共和国、边疆区和州的苏维埃机关、党组织、经济机关和工会组织很大和权利,提高它们发展经济的责任心,更多地吸引广大的劳动群众来领导经济建设。”②为此他指示修改工业企业隶属关系,将工业企业分为联盟兼共和国工业和地方工业。取消联盟中央各工业部和建筑部,在各经济行政区建立国民经济委员会, 将属于联盟部和联盟兼共和国部的工业企业、公司、托拉斯和其他生产联合组织、建设单位、物资技术供应系统的办事处和基地以及其他单位,加上一部分共和国工业企业,都移交国民经济委员会管辖,使州、边疆区和共和国的国民经济委员会成为管理工业和建筑业的基本环节。根据赫鲁晓夫的报告,苏联最高苏维埃于 1957 年 5 月 10 日通过了相应的决议。
1957 年 8 月 29 日,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将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若干问题移交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解决》的决议,规定将经济文化建设中一系列权力下放给各加盟共和国,其中主要的有:1.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在完成本共和国计划和追加任务的前提条件下,可将超额生产的日用工业品及粮油制品、油渣和麦糠、50%的其他工业品、50%的石油、沥青留归共和国支配。2.劳动后备、基本建设投资储备和统一调拨的物资储备以及对共和国经济进行具体领导所必需的储备可由共和国自行支配。3.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有权批准各国民经济委员会的企业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本共和国各部和各地方苏维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编制。4.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改变建设基金使用计划。5.共和国主管机关和地方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所属管理局和处享有经济核算权。
1959 年 6 月 22 日,苏联部长会议通过《关于将某些经济建设问题移交给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处理解决》的决议,规定进一步扩大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权限,将财政、工资、住宅建设、生产计划等方面的工作移交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处理。
① 《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 197 页。
② 同上,第 217— 218 页。
扩大加盟共和国自主权的改革是赫鲁晓夫政治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苏联联邦制的变形和单一制国家管理体制的形成有悖于无产阶级的政治民主原则。从民族问题的角度看,它加剧了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违背了列宁坚持的民族平等、民族自决的一贯主张,而且孕育了地方民族主义情绪,破坏了苏维埃联盟的团结。赫鲁晓夫的扩大少数民族自治权的改革实际上是以 1924 年宪法为根据,将国家根本法所规定的加盟共和国主权部分地归还各联盟主体。这对于改革扭曲的国家体制,解决联盟中央的过分集权问题,调整联盟与加盟共和国间极其不正常关系,缓解由此而激发的非俄罗斯民族的不满情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赫鲁晓夫忽视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严重性和复杂性,忽视了改革的副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加盟共和国权力的扩大,长期压抑的地方民族主义以“地方主义”的形式爆发出来。该时期的地方民族主义是与争取久已被忽视的加盟共和国主权紧密相联的,表现在与联盟中央的关系上,是加盟共和国片面强调本民族和本国民族特点和经济政治独立性,力图建立本国和本民族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表现在与其他共和国和经济区的关系上,是重新获得自主权的各地区和加盟共和国固守本民族、本地区或本共和国的利益,互设经济贸易壁垒。赫鲁晓夫在 50 年代末又几乎将下放加盟共和国的经济和文化自主权悉数收回。他所倡导的扩大加盟共和国主权和民族自主权的改革最后是以失败告终。
其他方面推行的灵活、宽松的民族政策 赫鲁晓夫执政时期,苏联政府除了在上述方面对民族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之外,在其他的方面也采取了某些灵活和宽松的政策。
- 对犹太人政策的微调
在斯大林执政时期,由于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作祟,反犹主义相当盛行。尽管在卫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犹太民族与苏联的其他民族一样英勇牺牲、流血流汗,在获得苏联英雄称号的 1 万余人中犹太人就占 108 人, 大大高于犹太人在全苏人口中所占的比例。①但是排犹主义在苏联社会中一直存在,在大清洗年代和卫国战争时期,有大批的犹太族干部、红军军官和知识分子被清洗、逮捕、流放或被处死。就是在斯大林去世前 2 个月的 1953
年 1 月,苏联内务部还宣布“破获”了一个所谓的克里姆林宫“医生间谍案”,
被捕的医生中有 7 名是犹太人。他们不仅被诬为“披着医生外衣的杀人犯”,
而且是受雇于“国际犹太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组织的间谍”。1953 年 4 月 4 日,苏联内务部发表通告,宣布为“医生间谍案”平反。
赫鲁晓夫执政后,对历史遗留的反犹排犹问题较为重视,他责成专人调查斯大林执政时期涉及犹太族干部、知识分子和群众的冤案,为一大批犹太族人士平反昭雪,并且亲自过问犹太族干部和群众的人民来信。
50 年代末,苏联政府批准在莫斯科的犹太教堂开办犹太教传教士学校, 允许公开出版依地语《苏维埃祖国》、《比罗比詹之星》等报刊,用依地语演唱的音乐会获准举行。赫鲁晓夫在 1963 年 3 月 8 日会见文学艺术界知识分子时,充分肯定了犹太人在保卫苏联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贡献,批评了某些作品中对犹太人形象的丑化。在赫鲁晓夫执政时期,苏联政府有限度地允许部分犹太人移居国外。
① [苏]И.Ц.查麦梁:《苏联的民族关系》,莫斯科 1987 年版,第 51 页。
- 对国外俄苏侨民政策的微调
从沙俄时期到本世纪 60 年代,有数千万原俄国和苏联的居民移居国外, 其中大多数是十月革命、国内战争和农业集体化时期出国的。在这些侨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俄罗斯族人。在斯大林执政时期,这些侨民均被看作是反苏反共的危险力量,而侨民中的非俄罗斯人则被一概看作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分子”,甚至是“帝国主义的间谍”。国外侨民和侨民组织与国内的联系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随着苏联外交政策的调整,苏联与西方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和。在这种形势的影响下,苏联政府对国外侨民的政策也作了某些调整。这对解决历史遗留的民族问题也是有利的。苏联政府开始有限制地允许侨民回国探亲、旅游,甚至定居。赫鲁晓夫本人曾公开对居住在国外的大约一百万亚美尼亚人的生活表示关注和同情,认为这是民族不平等所造成的历史问题。他鼓励亚美尼亚侨民热爱祖国,返回家园,参加国内的建设事业。
- 某些民族政策提法的微调
赫鲁晓夫执政时期,特别是在 50 年代,党和国家领导人或是有关文件在谈到民族问题时,比较强调各民族的特点和差别,同时指出在制订政策时必须注意和尊重这些特点和差别。例如赫鲁晓夫在苏共 20 大的工作报告中说: “社会主义不但不抹煞民族的差别和特点,相反地,要保证各大小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和繁荣。因此我们不应忽视这些特点和差别,而应在领导经济和文化建设的整个实际工作中最仔细地考虑到它们”。①苏联领导人经常指出,民族之间的差别不仅在现阶段存在,即使在进入共产主义以后还会存在。赫鲁晓夫在到各加盟共和国视察工作时,总是要高度评价该共和国和民族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为了表彰各民族人民在这方面的贡献,从 1954 年至 1964 年间,苏联政府曾先后授予乌克兰、哈萨克、土库曼、塔吉克、吉尔吉斯、摩尔达维亚、白俄罗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等加盟共和国和巴什基尔、卡巴尔达—巴尔卡尔、雅库特、乌德穆尔特、卡尔梅克、卡拉卡尔巴克、北奥塞梯、图瓦等自治共和国以及阿迪盖和卡拉恰伊—切尔克斯克自治州列宁勋章。
苏联领导人还经常强调俄罗斯和其他民族的友好关系和无私援助。1954 年,当乌克兰与俄罗斯合并 300 周年之际,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 2 月 19 日通过决定,鉴于俄罗斯联邦的克里米亚州“与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经济相通、领土间毗邻及经济、文化关系密切相关”,将克里米亚州划给乌克兰管辖。联盟中央采取这一行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显示俄罗斯民族的慷慨大度和对乌克兰民族的重视与关怀。
1926 年全苏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宣布全苏有 194 个大小民族,但是斯大林
在 1936 年所发表的讲话中却宣布苏联有 60 个民族和民族集团,从而否定了一百多个民族的存在。1939 年的全苏人口普查结果也仅列出 97 个民族。赫鲁晓夫执政后,苏联政府在 1959 年的全苏人口普查中进行了深入和细致的调
查,宣布苏联有 126 个民族,重新承认了一些弱小民族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