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水比赛

在 1908 年伦敦奥运会期间成立的国际水上运动联合会,制定并通过了跳水竞赛规则,确定了跳台跳水比赛,以后又增加了跳板跳水比赛,从而奠定了现代跳水比赛的基础。

现行的跳水竞赛规则规定,跳台高度为 10 米、7.5 米和 5 米,跳板高度

为 3 米和 1 米。比赛内容分规定动作(或有难度系数限制的自选动作)和自选动作,由裁判员评分。在每个项目的比赛中,运动员跳完全部比赛动作, 将其所有比赛动作的得分加起来,以总分多的为优胜。

跳水比赛的动作必须从跳水竞赛规则的“动作难度表”中挑选。每一个跳水动作都有它的起跳方式(走动或立定)、组别号数、高度和姿势以及根据动作复杂程度而制定的难度系数。鉴于起跳方式和方向的不同,规则规定跳板跳水共分 5 组:第 1 组,面对池向前跳水;第 2 组,面对板向后跳水;

第 3 组,面对池反身跳水;第 4 组,面对板向内跳水;第 5 组,转体跳水。

跳台跳水共分 6 组:第 1 组,面对池向前跳水;第 2 组,面对台向后跳水;

第 3 组,面对池反身跳水;第 4 组,面对台向内跳水;第 5 组,转体跳水;

第 6 组,臂立跳水。女子跳板比赛应包括 5 个规定动作和 5 个自选动作;男

子跳板比赛应包括 5 个有难度系数限制的自选动作和 6 个自选动作。女子跳

台比赛包括 4 个有难度系数限制的自选动作(其难度系数的总和不得超过

7.5)和 4 个无难度系数限制的自选动作;男子跳台跳水除完成 4 个有难度系

数的自选动作外,还要完成 6 个无难度系数限制的自选动作。跳水动作的姿势分为直体、屈体、抱膝及翻腾兼转体。

裁判员评判跳水动作成绩,主要根据运动员助跑(走板、跑台)、起跳、空中动作、入水等方面的优劣来评分。这就要求运动员助跑勇敢、果断、平稳、有信心;起跳充分,有适当的高度和正确的起跳角度;空中动作连接好, 姿势优美;入水准确、垂直,水花越小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