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伤致残可以要求赔偿什么
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 98 条规定:“公民
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第 119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此条规定,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侵害主要包括造成伤、残、亡三种后果。“伤” 是指能经治疗恢复的;“残”是指肢体或器官部分丧失或功能无法恢复的, 如截肢、毁容、瘫痪等;“亡”,死亡。对于这三种侵害结果,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要求加害人进行赔偿的范围也是不同的。具体来说,可以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造成伤害,能经治疗恢复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用主要包括治疗费,如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一般应以所
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以及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这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法通则>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其次,医疗费还包括必要的交通费。如去医院的公共汽车费用、坐出租车的费用等。一般情况下,转往外地医院治疗不仅要经有关医务部门同意,而且交通费也不能一律按飞机票赔,应视必要而定。医疗费还应包括必要的护理费。《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 145 条规定:(护理人员)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医疗费用还应包括必要的营养费。有的伤情不仅需要医疗,还需加强特定的营养,那么可以经医院的证明酌情补助一定的营养费。
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因伤不能上班、劳动所扣发的工资、奖金等。《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 143 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同时,如果“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工资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二是造成残疾的,除要赔偿上述医疗费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赔偿残疾补助费,即因劳动能力减弱而减少收入和生活困难而给予的一定抚慰性费用。《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 146 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是造成死亡的,除赔偿医疗费外,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应注意,“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是指实际依靠他抚养的人, 而不是全部死者对其有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 147 条规定: “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