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缉、工具器具等。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支付使用以前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营业性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拆旧年限、折旧办法以及计提折旧的范围由财政部确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幅度。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
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