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单据的种类

  1. 保险单(tnsurance Policv)。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保险的起讫地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期限等项目外,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的各自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保险单如同指示性的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2.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lcate)。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只是该凭证上不印详细条款,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并且具有保险单的同样效力。但近年来保险公司为了实现单据的规范化,已逐渐废弃此类保险凭证而统一采用保险单。

  3. 预保合同(Open Cover)。也可称总保险合同(Open Policy),是一种长期性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理等项目,凡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

预保合同的好处是可以减少逐批投保逐笔签订保险单的手续,并可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即使货物在未投保前已出险,保险公司仍会对预保合同项下的货损进行赔偿),而且国外保险公司对预保合同往往给予优惠费率,因此业务比较正常的进出口商与保险公司之间都订有预保合同。订立预保合同的被保险人要在每批货物出运后向保险公司发出保险通知书,以便保险公司掌握情况和结算保险费。

  1. 保险通知书或保险声明书(Insurance Declaratlon)。

在 C&F 或 FOB 交易中,保险由进口商办理。但有些进口商与本国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他们往往在信用证中订立条款,要求出口商在货物发运时向进口商指定的国外保险公司发出保险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除出运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重量、金额、运输工具、运输日期等以外还要列明进口商名称和预保合同号码。此项通知是卖方为买方提供的装运后服务,其副本则被列为信用证项下单据之一,必须在装运前备妥。

须加注意的是有些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供“Ackllowledge-ment of the lnsurance Declaration”,这应理解为国外保险公司对保险通知的确认书, 它需要在保险通知书发出后,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从国外寄回,如把它作为结汇单证之一,将影响及时结汇,一般不予接受,可要求进口商修改为装船人的保险通知书副本(Copy of shipper’s lusurance Declaration)。

  1. 保险批单(Endorsement)。

保险批单是在保险单已经开立后,因保险内容有所变动,保险公司应被

保险人要求所签发的批改保险内容的凭证,它具有补充、变更原单内容的作用。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需按批改后的内容来承担责任。

批改内容如涉及保险金额的增加和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保险公司只有在证实货物未发生出险事故的情况下才同意办理。

批单原则上须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