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誊等。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 按照预计使用期限或者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第二十一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推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第二十二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