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兑

承兑(Acceptance)是指经过交付或通知而完成的承兑行为。汇票的承兑就是远期汇票的受票人同意执行出票人的付款命令的表示。承兑必须符合下述条件,否则无效:(1)承兑必须写在汇票上,并由受票人签字。仅有受票人签字而无其他文句,也构成承兑。(2)承兑不得表明受票人将以付款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来履行其承诺。即期汇禀一经提示,受票人承兑就是立即付款,承兑和付款一次完成。关于远期汇票,持票人先作承兑提示,要求受票人签@字确认他一定于到期日付款。如是见票若干天后付款,受票人承兑之日就是见票之日(date of sigbt),由此推定到期日。在到期日,持票人再作付款提示,由承兑人凭票付款。

通常,受票人在签字承兑时,会在汇禀上写明“已承兑”字样,也许还注明日期——日期对于见票定期的汇票是很重要的。也许他还会加注“在×

×银行×××分行付款”的字样,表示他希望并授权他的开户银行在汇票到期日代他付票款,同时借记他的帐户。

一般说来,只有在汇票承兑后被交付(交还)给当初提示汇票要求承兑之人时,承兑的行为才告完成。信用证项下汇票被承兑后,往往是由开证行

(或指定的汇票付款行)发一份承兑通知书,其效力也是一样的。承兑可以是(1)普通的,或(2)限制的。

普通承兑是不如限制地同意出票人的命令,例如:(1)只有受票人的签字;(2 )受票人的签字,加“已承兑”字样;(3)受票人的签字,加日期;(4)受票人的签字,加“已承兑”字样及日期;(5 )上述(1)至(4) 中的任何一种,再加上如“在米德兰银行布兰克顿分行付款”这样的字样。

限制承兑的例子:(1)有条件的。“已承兑,如货物符合贸易部所订标准即予付款”。(2)部分的。“仅承兑 80 英镑”(汇票金额是 100 英镑)。

(3)转定地点的。“已承兑,只在劳合银行布兰克顿分行付款”〔如无“只”

(on1y)字样,便属普通承兑〕。(4)限定时间的。“已承兑,出票日后 6

个月付款”(但汇票的原来付款时间是出票日后 3 个月)。(5)多个受票人

中由某些但不是全体受票人的承兑。如果汇票签发给连带负责的 4 个人,而

承兑时只有其中 3 人同意承兑,那么他们的承兑如被接受,就是限制承兑。票据法对承兑的时间有一项规定,浑票可以:(1)在出票人签字之前或

其他项目不完整的情况下被承兑。(2)在过期时被承兑或曾一度被拒绝承兑或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之后又被承兑。 (3)当见票定期汇票原曾由于不获承兑而遭退票,继后又被受票人承兑时,如无异议,持票人有权要求将首次向受票人提示汇票之日作为承兑日。

在我们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常常会遇到由种种原因引起的拒付(拒绝承兑),经出票人和受票人或其他当事人协商,受票人又同意承兑,此时持票人(如作为议付行的中国银行)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示之日作为承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