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三十条 企业的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支净额。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数额。第三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

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