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理进口商品购销的会计管理
(一)代理进口商品购销的特点
代理进口是指外贸企业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使用委托单位的外汇,从国外购进商品,按进口商品的实际购进成本,即“运费、保险费在内价”(CIF) 的货款总额计收一定的代理手续费,而不承担进口商品盈亏的一种业务。其特点可简述如下:1.代理购进国外商品所需外汇由委托单位提供,外贸企业为了充分利用委托单位资金,可向委托单位预收其外汇货款,或收现汇,或收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只有备妥外汇才同国外签订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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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支付进口商品的国外货款,包括进口商品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但不承担商品盈亏责任,一切直接费用均归委托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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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的关税、产品税等,应由委托单位缴付,但也可由外贸企业
(受托单位)先行垫付,然后再向委托单位索偿。
- 外贸企业代理进口的对内结算都是单列结算。这种结算是以实际进口成本,即进口商品的“运费保险费在内价”(CIF)并加收一定的代理手续费为原则。有关结算的具体项目及其计算方法分别示如下:
- 进口商品货价。
进口发票外币金额×当日外汇牌价(卖出价)
- 进口国外运费。
实际支付或按定额计算的运费外币金额×当日外汇牌价(卖出价)
- 进口国外保险费。
实际支付或按规定费率计算的保险费外币金额×当日外汇牌价(卖出价)
- 进口 CIF 货价。
即上列(1)(2)(3)三项的合计额。进口合同价如果是 CFR,当然不如第(2)项,如果是 CIF,则第(2)第(3)项都不能加上去。
- 银行财务费。
进口商品货款×银行财务费率
- 代理手续费。
即进口 CIF 货价×代理手续费率
- 进口关税
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即以CIF 价成交的进口货物,其完税价格为CIF 货价×外汇牌价(中间价);以 FOB 价成交的进口货物,应另加国外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 产品税
组成完税价格×产品税税率组成完税价格即:
CIF人民货价+ 关税额
1-产品税税率
以上各项的合计数(不包括第(4) 项)即为代理进口业务向委托单位的结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