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九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 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条 企业借入的资金为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

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一条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支付使用或者虽已支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