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的,实际支付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为企业债券的溢价和折价,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摊销或者转销。
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的,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 将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以后,计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其投出时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