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商品售的对外结算方式
出口商品销售在会计工作上的基本要求是及时收汇和安全收汇。任何一笔销售业务,只有收妥出口商品换取的全部外汇,才算最终完成了这笔交易。要做好收汇工作,不能不了解并熟悉外汇的收付方式。外汇收付方式,在这里也就是对外结算方式。
在出口销售业务中以及进口购进业务中,经常采用的对外结算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三种,其具体程序分别介绍如下。
- 汇付。
汇付是由付款人通过银行,把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汇付方式有由银行开出汇票的,称为票汇(Derrland Draft 简称 D/D),也有由银行发出付款指示的,称为信汇(MaiI Trallsfer 简称 M/T)和电汇(Telegraphic Trazlsfer 简称 T/T)。信汇是银行通过邮寄发出付款指示。电汇是银行使用电报发出付款指示:汇付方式在对外贸易中,一般用于预付货款:也可用于支付佣金、赔款和样品费等。汇付的结算程序列示如下:
- 票汇结算程序图
说明:(1)由于买卖关系,按规定出口公司收到出口结汇货款后,应向进口商汇付佣金 US$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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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公司以人民币向银行结算汇票 US$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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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银行开出 US$100 汇票(汇入银行为付款人)交与汇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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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入将汇票径寄国外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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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银行向汇入银行发出汇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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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入向汇入银行提示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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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入银行参照汇付通知书支付汇票票款。
- 值汇或电汇结算程度图
说明:(1)根据买卖合同,进口商应汇付给出口公司预付货款 US$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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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支付汇出银行 U5$100,委托汇付给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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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银行通过邮寄或电报指示汇入银行向出口公司支付 US$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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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入银行根据付款指示通知出口公司汇入预付贷款 US$100。
- 托收。
托收是由作为收款人的出口公司开具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由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代为向进口方收取货款。这种托收通常称为跟单托收。托收方式不属于银行信用,而是属于商业信用,进口方如果拒不付款;银行不负责任。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Doctnents against Payment 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两种。如为付款交单(D/P)的条件,进口方须付清货款才能取得单据;如为承兑交单(D/A)的条件,进口方在承兑汇票后就能取得单据,付款交单(D/P)的托收结算程序如下:
托收结算程序图
说明:(1)订立合同,规定以托收方式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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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公司按合同发货取得装船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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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备妥全套货运单据随同汇票交托收银行,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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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银行将跟单汇票航寄代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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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提交跟单汇票,进口商按照条件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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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以取得的提单向船公司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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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银行将所收货款收入托收银行存款帐户。并通知托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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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银行接到收款通知,按照当日外汇汇率换算本国货币付给出口公司。
- 信用证。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开给出口商的一种旨在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或支付、承兑出口商所开具的汇票的凭证。对出口商来说, 作为收取货款的方式,使用信用证比较托收是更加可靠的。这是因为在信用证的条件下,进口商的支付义务转移到开证银行,开证银行保证承兑、支付出口商根据共信用证开出的汇票。
通常比较普遍采用的信用证是一种不可撤消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出口商)同意,买方和开证银行均不得单方面修改和撤消,保证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信用证的结算程序图式如下:
信用证结算程序图
说明:(1)买卖双方订立合同,规定结算方式使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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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开出信用证,通过通知行送支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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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备货装船取得提单,并备妥其他必要的货运单据,如发票、保险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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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公司根据备妥的货运单据,开出汇票连同信用证送交银行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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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银行接受出口公司提交的议付单证,审核与信用证一致后,开具出口议付通知书随同有关单据寄送开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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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即向进口商收取贷款,移交单据。同时,通知议付行收妥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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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银行收到收款通知后,按当日外汇浑率换算本国货币付给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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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凭提单向船公司提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