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托收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托收业务通常涉 及 4 个当事人,即委托人(出口商)、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1. 委托人(Principal)。

托收的委托人即出口商。作为出口商,应履行贸易或商务合同的责任; 作为委托人,又应履行与托收银行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责任。

在贸易或商务合同项下,出口商最基本的义务是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 同时提供单据通过银行收款。

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托收委托书中,确定了出口商作为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委托代理关系,该委托书也就是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的合同。

委托人在向银行发出托收委托书时,一般要委托以下事项:

  1. 交单方式。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的,交单意味着物权的转移。因此, 确定交单方式应慎重。交单方式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采用哪一种应在贸易或商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向银行指示交单方式时应根据合同规定。

  2. 代收行。即单据通过进口商所在地向银行提示。一般来说,应该选择进口商开户行,这样可避免单据中转,加快收款。但是,如果托收银行建议更换另一银行时,一定是考虑到了银行资信和经营作风等方面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听取托收银行的建议是明智的。

  3. 银行费用与货款的处理。银行费用指的是代收行的费用。托收行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业务,自然向委托人收取其费用。但有时付款人不支付代收行的费用,如无特别规定,则代收行可在货款中扣除。如委托人不愿支付代收行费用,要在委托书中明确应由付款人承担并不得放弃,但如果作此要求, 代收银行必须在付款人支付费用后才交单,有可能引起迟付货款,而银行对此免责。货款的处理指的是收妥货款后以何种方式付给委托人,也就是采用电划或邮划。

  4. 是否需作拒绝证书(Protest)。拒绝证书是持票人在追索时证明拒付事实的书面文件,因此,在发生诉讼时,拒绝证书是一个有用的文件。但是,在正常的托收业务中并无此必要。如委托人无明确指示时,银行无义务作拒绝证书。

  5. 货物处理。指的是如进口商拒付贷款,应当如何处理贷物。在委托书中,这种处理的最常见方式是是否需要代收行将货物代为存仓保险。

  1.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即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寄单收款的银行,因此也有称为寄单行的。

(1)托收行在托牧业务处于代理人的地位,重要的责任就是依据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在向代收行发出业务委托时,其内容要与委托人的委托书一致。如果委托人的指示不当可要求更改。

( 2)委托人不是银行家,不可能对托收业务的每一细节都指示清楚、具体。因此,当委托书中委托人没有转示的地方,托收行应按常规处理方法办理。

(3)托收行接受托收委托并向委托人收取了手续费,如果发生处理不当引起的责任,托收行应对此负责。

以上三点是托收行应负的责任,除此之外,托收行似无其他义务。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是按托收行指示处理与提示单据及贷款的银行,它通常是与进口商位于一地的一家银行。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也处于代理地位,它受托收行委托办事。因此,其基本的责任义务与托收行类似,其不同点如下:

  1. 代收行最基本的义务之一即是保管单据,实质上就是依据托收行的交单方式办事。如付款交单,则付款人不付款不得交单;如承兑交单,则付款人不承兑不得交单。因为单据中一般包括物权单据,保管单据就意味着委托人的物权得以保护。

  2. 代收行保管单据的义务并非无限期的。根据规定,在代收行通知付款人拒付后的 90 天仍未得到托收行进一步指示,代收行可自动将单据退回托收行。此外,作为受托收行委托与付款人接触的代理人,应及时将付款或拒付,承兑或拒绝承兑等各种情况通知托收行。

4.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进口商,其基本和主要的义务就是按贸易或商冬合同规定付款,以最终结清债权债务。当然,如果有关货物并不符合合同规定,付款人有权利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