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示
受款人或经转让后的受让人持票交给受票人,请求付款,这种交给称为“提示”(Presentiment)。
即期汇票的提示,意在立即凭票付款,称为“付款提示”(Presentiment for Payment)。
远期汇票,要提示两次。第一次提示请求承兑(Presentiment for acceptance),到期第二次提示请求付款。
汇票签发后支付给受款人,他最迟应在何时提示,这个期限就是汇票的有效期。有效期和汇票的付款期限(即期/远期)是两回事。汇票的有效期是提示的有效期,逾期即作过斯(overdue)论。受票人对过期汇票不付款,或
是要向出票人查询,得到出票人同意后才予付款。
关于即期汇票的有效期,英美票据法规定从出票日起的合理时间内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是有效期。至于合理时间是多长,无明确规定,而是视票据性质,银行或商业的惯例等具体情况而定。《日内瓦统一法》规定为一年。
关于远期汇票的有效期,英美票据法也是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作承兑提示;《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自出票日起一年之内作承兑提示。远期汇票经提示承兑后,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如到期不提示,以后再提示即作为即期汇票处理。
提示的时间必须在正常营业时间,提示的地点在受票人的营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