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托收的种类及其使用
-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s)。
光票托收,指以汇票、本票、支票而不随附其他单据的托收,故也不涉及交单的方式问题。
光票托收以往基本用于非贸易业务。例如华侨私人票汇,海外捐赠等。但近年来用于贸易结算的日益增多且增长幅度较大。尤其在我国南方沿海地区,光票用于贸易结算的总量甚至超过跟单业务(包括信用证与跟单托收)。光票由于手续简单,在贸易双方相互信任的前提下,不失为一种省时省事省钱的结算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光票托收由于无单据的转移,卖方一旦货物脱手便难控制货权,对卖方来说,如何控制这种风险是值得注意的。因此, 光票托收一般较适合在贸易伙伴为母、子公司,合营、合资、合作的双方时使用。
-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即是指汇票随附其他单据的托收,也是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跟单托收按其交单方式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简而言之,付款交单就是付款才能放单给付款人,付款人只有在交付货款后才能取得单据凭以提货。再简单点说,付款交单就是只有先付款才能得到货款。
按照付款交单的基本原理,付款交单似只适用于即期交易:按照实务操作,假如适用于远期交易的话,那么远期期限应以不起过货物运输航程为限。只有在这两种条件下,付款交单方式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设想付款期限 180 天,而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因为无论采用何种现代运输工具,国际贸易的货物运输均不需如此长的时间。货物已到港,而单据却需到 180 天后才能一手付款,一手交单,这不具操作性。另一方面,远期付款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使进口商得以先销售货物,后支付货款,远期付款交单也使这种资金融通失去意义和事实上的不可能。出口商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正确把握付款交单方式的特点,避免矛盾。
-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otance)。
承兑交单即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后,代收行可放单给付款人。不难看出,承兑交单有两个特点,一是付款是远期的,二是有远期汇票,无汇票则无法发生承兑的行为。
由以上可以看出,承兑交单适用于远期交易。由于付款人承诺付款后便可取得单据凭以提货,而委托人(出口商)在未获得付款前已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对委托人来说具有一定风险。因此,承兑交单方式应在对付款人较为了解时才宜采用。但在实际中,往往出口商为了推销新产品,或打开某一新市场而使用承兑交单方式,这是对进口商的一种让步,以鼓励其销售尚不为人所熟悉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