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内容要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 年 7 月 1 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 1997 年 7 月 1 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1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权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香港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四、自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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