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察

第十六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干部实绩。

第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九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五)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 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 考察拟任党政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拟任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成员;

(三)本部门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进行上列考察时,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

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当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议由本级党委(党组)主持,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 部门可以派人指导;

(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三)参加评议的人员,可以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层次和职务确定,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五)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民主怦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