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酝酿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上级党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本级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

(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

(三)党外领导成员的人选,还应当在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酝酿。

酝酿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前,须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地方政府组成人员入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入选,须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