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

(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

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 须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 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